办理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要点梳理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8-09 16:23 浏览次数:2329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前述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实务中,抚养费纠纷主要包括抚养费的支付、变更抚养费以及追索拖欠的抚养费。在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办理过的案件和接待的咨询中,很多当事人对抚养费纠纷不甚了解,对此,团队离婚律师将办理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要点进行详细梳理,以飨读者。
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的支付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抚养费的支付主要包括抚养费支付标准、期限或支付方式三个方面。
(一)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主要包括抚养费的数额和抚养费的项目。
1. 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需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了抚养费占支付义务人月收入的比例标准,实务中很多人以此为参考要求支付义务人按收入20%-30%支付抚养费。
在此,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特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比例并非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以此为标准提出支付请求未必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该规定意在保护被扶养人利益,在支付义务人收入不高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依此比例计算的抚养费;若支付义务人收入较高,甚至远超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法院可能不会持依此比例提出的支付请求。
2.抚养费的项目
在实务中,子女抚养费一般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亲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支付以“必要”为准,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存在争议,尤其现在子女参加课外兴趣班或补习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对此,风泽律师团队离婚律师认为,在父母离婚之前子女一直参加课外兴趣班或补习且父母的经济条件能够负担该费用,或者离婚后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都应当支付子女参加课外兴趣班或补习等费用。若子女参加课外兴趣班或补习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一方可不支付该费用,由同意方支付。同时,抚养费的支付应以“必要”为限,若子女购买电脑手机、外出旅游、购买商业保险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未亲自抚养子女的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实务中,抚养费通常采用一次性给付和定期给付的方式。
1、一次性给付
一般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若亲自抚养子女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定期支付有困难、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故意迟延、拖欠抚养费,妨碍被抚养子女正常生活以及己方能妥善管理和安排该抚养费,对被抚养的子女的学习和生活作出合理规划,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很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2、定期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或年的方式给付,定期给付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可由双方协议决定。
(三)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抚养费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尚在校就读,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三、变更抚养费
变更抚养费主要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抚养费三种情况。在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物价的调整和生活的变动导致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可以提出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主要是指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减少给付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能够承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可请求减少给付抚养费。
四、追索拖欠的抚养费
(一)确定适格的原告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出诉请、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分居期间由一方抚养照顾的婚生子女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若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生活因收入降低、疾病等原因而陷入困难,无法再按照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在子女未成年时,抚养费的追索不适用诉讼时效
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特殊身份产生的权利,该权利基于人身权而产生,并依附于父母子女的特殊身份以及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抚养的事实。父母有抚育子女的义务,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在子女尚未成年的条件下,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律师特别提醒,虽然在子女尚未成年的条件下,抚养费的追索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应当尽早行使权利,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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