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某诉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与陶某民事离婚协议书载明:“……婚生子陶小某由陶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全部抚养费由陶某负担……”。离婚后,男孩陶小某随陶某一起生活。刘某认为陶某工作不稳定,经常需要加班,陶小某只能寄养在陶某姐姐家,会对陶小某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且陶小某经医生诊断为发育迟滞,落后于同龄儿童,陶某不应将年仅一岁零十个月大的陶小某送到幼儿园。现刘某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及收入,离婚前陶小某从出生起也是一直由刘某抚养,故请求变更陶小某由刘某抚养。
审理结果
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分析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耐心释法,悉心劝解,向双方建议轮流抚养。最终双方接受法官建议并在法官主持下签署了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减少因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也能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本案以调解的方式顺利变更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为离婚夫妻轮流抚养,有效缓解了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案例五:多子女家庭的抚养权裁判应避免平均主义——何某诉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与唐某婚后于2010年8月生育大女儿唐大(化名),于2014年5月生育小女儿唐小(化名)。2017年4月,何某与唐某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唐大、唐小均由男方唐某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唐某在与何某离婚后,又另生育一子。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唐大、唐小由何某抚养。经法官询问,唐大、唐小均表示愿意随母亲何某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何某与唐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唐大、唐小由唐某直接抚养,但经法院询问,唐大表示愿意随母亲何某生活,已年满八周岁的唐大的意思表示应得到尊重,而唐小作为即将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其表示愿意随同何某生活的意愿,法院亦应予以考虑,且同胞姐妹共同生活、一同成长,更有利于两名未成年子女健康、和睦地长大。唐某目前已经另外生育一子,而何某没有其他子女且具有抚养能力。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唐大、唐小变更为由何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随着生育政策的开放,离婚诉讼中涉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问题越来越普遍。抚养权归哪一方,法院不能简单以看似公平的一人一个的平均主义进行裁判,而应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及父母意愿、当前抚养实际状况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相互依赖程度,判令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更符合孩子成长的客观需要,亦体现了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