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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丈夫婚内多次出轨致离婚,申茵律师团代理成功斩获高额补偿!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3-07-18 10:24  浏览次数:143


【案情简介】

2020年初的一天,仪态优雅的陈小姐早早来到位于港中旅大厦25层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国际中心会议室,寻求申茵律师团的法律帮助。陈小姐夫妇系患难夫妻,二人结婚时因在老家建房而负债,婚后才陆续赚钱还清。为支持男方的事业和照顾儿女,孩子出生后陈小姐暂时放下自己的工作,做起了相夫教子的全职太太。

陈小姐不仅把家庭事务打理得井井有条,业余时间也从未放弃自我提升。第二个孩子进入幼儿园后,陈小姐获得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同时开始自营一间小公司,业务做得有声有色。在亲戚朋友眼里,陈小姐衣品高才情佳,妥妥地称得上是一位上得厅堂下得厨房的好太太。奈何事业有成的男方,不甘寂寞,婚内多次出轨,每每事发便会引发剧烈争吵,陈小姐苦苦维系的婚姻变得岌岌可危。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陈小姐一次次选择原谅,并不断的学习改变提高自己,也参加过不少心理学研修课程,希望能改善夫妻关系,挽回男方,让其真正回归家庭。

但事与愿违,2020年陈小姐再次发现男方出轨。虽一如既往的选择了原谅,但此次男方似乎铁了心肠,不仅不同意结束婚外情,反而强烈要求离婚,并迅速委托律师介入与女方调解离婚,提出分给陈小姐一套房产并补偿 200万现金的离婚方案。男方还表示,若无法协商,将立即起诉。陈小姐沟通多次无果,深感此次极难转危为安,无计可施陈小姐,不得已转而寻求外部支持,请闺蜜介绍专业的离婚律师来帮助自己。

冷静下来的陈小姐经过一番疏理才惊觉,由于多年来对男方无条件的信任,竟然没有一项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年营业额超亿元的公司股权、四套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均登记在男方名下。家庭经济大权旁落,如今男方又提出这种极不公平的分配方案,真可谓雪上加霜!

二十年青春岁月弹指一挥,换来的全是伤害,未来自己和孩子该何去何从?男方多次出轨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该怎么分割?面对这些剪不断理还乱的现实问题,陈小姐感到彷徨痛苦,前途一片渺茫。但她明白只有保持理智,让专业的离婚律师帮助自己,才能妥善解决迫在眉睫的婚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指导取证】

面谈咨询过程中,陈小姐几次潸然泪下,情绪无法自控,申律师和潘律师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经验丰富,深知此时必须先疏导陈小姐的情绪,再解决法律问题。倾听和了解基本情况后,两位律师运用心理学知识帮助陈小姐剖析了双方行为背后更深层次的逻辑,令其看清自己,理解人性,明白感情的世界里,夫妻需要对等的付出,天平长时间地倾斜,关系便会严重失衡。渐悟的陈小姐感慨地表达:勉强维系的关系,可能是一场凌迟。

经过慎重思考,陈小姐决心放下过去,认真面对当下的问题。经深入了解,团队离婚律师发现陈小姐不仅未掌握家庭的经济大权,甚至连基本的房产、车辆权属证明材料都没有,更遑论男方出轨及公司经营相关的证据资料。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专业的律师,没有证据也是寸步难行。

基于陈小姐目前的被动局面,申律师团队首先计划启动指导取证项目,详细指导陈小姐收集房产、车辆、银行账号、公司经营财务资料、房款来源、婚外情、子女抚养等相关的证据。其中,有些证据需要从男方处取得,为防止其察觉女方的诉讼策略,从而转移财产,导致诉讼中无法冻结共有财产,增加分割及未来判决的执行难度,律师团队为当事人同步嵌入了细致入微的调解前置方案:指导其两手准备,跟男方作策略性的沟通,一边协商离婚一边搜集取证,如果调解成功,自然皆大欢喜;若调解不成,则使用收集到的证据进入诉讼。随后的取证过程非常顺利。


【首战告捷】

由于男方强势地坚持其早期提出的一套房产加200万现金的离婚方案,协商离婚宣告失败,但我方计划收集的证据已成功取得在男方已经委托律师的情况下,申律师建议不必拖泥带水,可先发制人,快速起诉并冻结男方名下资产。

指导取证环节结束且和谈失败后,陈小姐决定启动离婚诉讼。律师团队迅速起草诉讼文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男方名下2000万资产。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并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车辆、股权、1000多万现金进行了查封,成功避免了男方转移共有财产。正所谓兵贵神速,在男方已有专业律师协助占尽先机的情况下,我方化被动为主动,快速提起诉讼并查封冻结,为分割共有财产及后期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开庭时,被告答辩称其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由于我方诉讼在前,被告的起诉未被受理,此乃我方工作作风高效的有力佐证。正因如此,申律师团队才为女方争取到了极大的主动权。

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最大的是男方名下公司股权的分割,本案男方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三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一家香港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每家公司持股45%,前述公司另有一名大股东持股55%,四家公司共同经营财务混同,且公司的主要资金储存在香港公司账户及男方的私人账户。

为实现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从诉前到诉中,团队律师充分把握机会,一步一营垒,不断完善巩固我方证据链条。如前文所述,诉讼前,团队婚姻律师指导陈小姐与男方洽谈协商,要求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通过微信及QQ聊天记录固定了初步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诉讼过程中,我方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司在税务局存档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通过对比两种渠道获得的财务报表发现公司提交至税务局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及偷税漏税情况。

结合诸多有力证据,申律师代理陈小姐向一审法院作出详细说明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分割男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另一名股东不同意女方进入公司,不能分割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应依法审计评估公司资产,分割股权价值及公司的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在实操当中一向是难点。根据《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可知:首先,未持股一方要想分得股权份额,需要持股一方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次,持股一方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夫妻另一方加入公司的,夫妻双方要协商股权价值,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最后,若夫妻双方协商不出股权价值,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需要通过审计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届时由持股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具体到个案中,可能会存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价值无法协商、财务资料不全无法审计评估的极端情况,此时法院一般会根据现有资料去衡量判断股权价值,确实无法确定股权价值的,为保障未持股一方的权利,法院会依法将股权份额进行分割。

本案一审判决,陈小姐获得的资产远远超过诉讼前男方提出的离婚方案,可以说首战告捷。但一审法院没有认定男方为过错方,未考虑男方婚外情事实仅按五五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且在未准予分割公司股权份额的情况下,仅分割了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未依法分割股权价值、股权对应的公司利润两部分财产。为维护女方权益,申茵律师团代理提起上诉。


【再战再胜】

二审期间,申茵律师团代理陈小姐向法院提出了以下主要上诉观点:

一、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多年来在不同时间与多名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离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认定男方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男方的前述行为致使女方的人格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并遭受了巨大精神损害,长期失眠,甚至曾经服用安眠药轻生;婚生子女因父亲动辄吵闹离婚而经常情绪波动、担惊受怕,原生家庭对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将在较长时间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

离婚前后婚生子女均由女方抚养照顾,男方因此获得更多时间专注发展事业,收入因此远远超过女方;女方在婚姻中属于无辜受伤的无过错方,被逼无奈才起诉离婚维权。一审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比例时,无视女方提交的大量男方婚内多次出轨的证据、男方多次转款520/1314等示爱金额给第三人的事实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离婚分割财产应照顾未成年子女、女性、无过错方的法律规定,不仅不认定男方系过错方,还作出五五分割的一审判决;该判决有变相鼓励和支持一方的过错行为之嫌,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及法律规定,向社会大众作出了错误的判例示范,属于典型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内容。

二、女方依法分得公司的股权数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实际上不存在任何法律及公司经营上的阻碍;最重要的是,本案男方诉讼中提交了多份数据矛盾的资产负债表,甚至主张其以个人账户从事公司经营活动,说明男方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期间,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男方账户内究竟有多少资金属于公司所有没有查实。若本案酌情按照男方侵占公司资产后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数据计算股权价值,排除女方成为股东的权利,那么对于男方已经施行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女方将永远丧失追究男方挪用公司资金及要求男方将属于公司的资金返还的权利。因为不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根本无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要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甚至以股东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男方作为执行董事损害公司权益并要求返还的诉讼,女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将无法估量。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同案判例认定未直接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一方在“有限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另一方成为股东,又不愿意以合理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不发表是否优先购买意见,法院无法评估股份价值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股东权利。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持有股份一方经营公司过程中存在隐瞒转移侵吞公司资金、私账公用、故意提交虚假财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不能,甚至伙同其他股东恶意损害未直接持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一方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通过让未直接持有股份的一方获得股权,保留未直接持有股份的一方追究经营管理者损害公司权利的诉讼资格和权利,以平衡和保障各方当事人、目标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一审法院片面机械的以公司另一股东不同意女方成为股东,在双方未对股权价值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理由,径行认定本案分割股权数量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女方依法应享有的夫妻共有股权的权利。

且原审法院在男方未披露及调取公司所有财务资料、公司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未依法委托审计评估的情况下,仅以女方不认可男方诉讼中提交的资产负债表为理由,认定本案失去对股权进行审计评估的事实基础,进而以女方不认可的资产负债表记载的数据计算股权价值,前后矛盾,一审法院枉顾事实,程序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二审应依法予以改判。男方掌握着所有公司的财务资料,在男方故意不同意分割股权数量、不配合审计评估阻拦女方依法分割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应将评估不能的不利责任归为男方;在未依法评估、不分割股权数量且公司股权归男方的情况下,应按照本案证据能显示的最高股权价值标准的股份价值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我方观点:无过错方得到了应有的补偿;关于公司的股权资产,二审法院亦按照我方思路依法分割了股权价值及股权对应的公司利润;此外,法院还将深圳一套高价值的房产及男方转移的资产全部判归女方,女方无需按比例补偿男方。至此,本案可谓大获全胜


【律师办案感悟】

本案财产标的涉及深圳及内地多套房产、深圳及香港数间公司高价值股权、股票、保险、现金等多种财产类型,婚前婚后财产混同,堪称申茵律师团2020年度复杂之最的案件。自2020年起诉至2022年结束的二年多时间里,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每个阶段涉及的法律文书团队都精雕细琢、力求完美,针对案件涉及的大量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等证据,团队成员分工协作,逐笔分析、全盘疏理后,将我方法律观点结合相关参考判例,尽数递交法院。开庭前团队对客户进行了多轮细致的模拟开庭培训,诉讼中与法庭多次电话阐述观点。本案从男女双方自行调解到一审再到二审,在律师指导及参与下,仅现金部分,每一阶段都完成了较前一环节高出数百万的高难度目标。完美的办案过程成就完美的结果,这一切都归功于申茵律师团标准化的2+2办案模式及全体成员的不懈努力。

昨日种种,譬如昨日死;今日种种,譬如今日生。祝贺陈小姐涅槃重生!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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