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赶集网总裁离婚案看婚姻变动风险
来源:申茵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12-08 12:11 浏览次数:1519
离婚,对于普通夫妻而言,影响的可能仅仅是其夫妻二人与孩子,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而对于企业家而言,离婚可能波及的范围则更广,包括了企业股东、合伙人等,对于上市公司或预备上市的公司而言,可能造成的损失是难以预估的。一度成为新闻谈资的赶集网总裁杨浩然与妻子王红艳的离婚案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广东风泽律师团私人财富顾问律师现就此案进行分析。
2009年1月,王红艳向美国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杨浩然离婚并分割在美国的存款和房产。而在妻子提出离婚后的五个月,也即2009年6月,杨浩然与弟弟杨浩涌签署《出资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鑫秀伟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弟弟。鑫秀伟烨公司为赶集网的运营公司,股东为杨浩然和杨浩涌,分别持股50%。股权转让后,鑫秀伟烨公司就变成了杨浩勇个人独资性质。而此事,王红艳却并不知情,直到2010年3月,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王红艳才惊觉夫妻共同财产已被转移。同年8月,美国法院准许离婚,财产问题另行处理,判决亦被河北邯郸中院裁定认可。
随后,股权之战就拉开了帷幕。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杨浩然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将股权转让给弟弟的行为明显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此,王红艳将杨浩然、杨浩勇诉至海淀法院,以杨浩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该二人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就在王红艳以为胜券在握时,开庭当天却被告知杨浩然已于开庭前6天向北京西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二人婚姻无效,并要求海淀法院终止审理。为此,海淀法院当庭宣布中止股权纠纷案的审理,待西城法院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而杨浩然提出婚姻无效的理由是二人不是亲自领的结婚证,不符合法定的婚姻登记要件。根据杨浩然一方提供的安徽当地民政部门的书面证明显示,杨浩然与王红艳的“结婚档案因遗失无法查找”、“双方均未到场办理登记手续”。王红艳则坚称该证据系伪造。私人财富顾问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此,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并不是婚姻无效的理由,杨浩然此举或许只是拖延诉讼的策略罢了。最终,法院确实宣布对确认婚姻无效案不予受理。
2012年,海淀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股权纠纷一案,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杨浩然不服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至此,为期三年多的离婚闹剧宣告结束。根据媒体报道称,2012年赶集网原本欲赴美上市,或许正因为这一场离婚风波,股权频繁变动,原本炙手可热的赶集网一直没有传出上市消息,直到2015年才对外宣布上市准备工作开始,相比当初其最大的竞争对手58同城晚了整整3年。
对于企业家而言,婚姻状况与企业经营发展休戚相关,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部分人群中出现“恐婚”现象。因此,私人财富顾问律师建议,企业家或其他(超)高净值人士应当增加法律与风险意识,签署婚前协议,对离婚可能涉及的财产分割进行提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离婚带来的经济危机。同时,为安抚各方,也可在婚前为将来的配偶配置信托,合理构建框架,在隔离其对企业股权诉求的同时,予以其一定的生活保障,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当然,这一切的规划都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否则很有可能会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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