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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拖欠抚养费数年,还能追索抚养费吗?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5-29 16:22  浏览次数:2097


   【案例回放】

  郭某和黎某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2006年10月生育女儿,取名小郭。自生育小郭后,黎某患上产后抑郁症,郭某不仅不关心照顾黎某,还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骂黎某,黎某忍无可忍,于2008年12月诉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并未判决郭某和黎某离婚。后来郭某与黎某的矛盾加剧,黎某实在无法与郭某一起生活,于2009年6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小郭的抚养权,由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郭某18周岁止,法院支持黎某的诉讼请求。郭某离婚后再婚,并生育两名小孩,对小郭不闻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黎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16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支付自2009年以来拖欠的抚养费。郭某则认为2009年至2014年7月的抚养费已经过了两年诉讼时效,而且自己收入不高,而且还有两个小孩要抚养,已无力承担小郭抚养费,不同意支付该抚养费。

  【律师评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离婚后,郭某仍有抚养小郭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小郭与郭某的父女关系不因郭某与黎某的离婚而消除,郭某对小郭仍有抚养的义务。
  其次,郭某在离婚后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小郭的抚养费应当视黎某和郭某负担能力、小郭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客观情况而定。若郭某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若郭某无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郭某称自己收入不高,另外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无力承担小郭的抚养费,郭某所提出事实并不能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若郭某确实生活困难,可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请求适当减少抚养费的数额。
  最后,在小郭未成年的情况下,追索抚养费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抚养费的追索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特殊身份产生的权利,该权利基于人身权而产生,并依附于父母子女的特殊身份以及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抚养的事实。父母有抚育子女的义务,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在子女尚未成年的条件下,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小郭于206年10月出生,黎某代其索要抚养费时并未成年,其与郭某仍然存在抚养关系,为更好地保障小郭的合法权益,其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郭某的抗辩不能成立。深圳离婚律师特别提醒,虽然在子女尚未成年的条件下,抚养费的追索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尽早行使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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