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离世后,失独老人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6-06 16:21 浏览次数:2083
【新闻回放】
小张和小李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育有一子张甲。由于母亲去世早,小张由父亲老张独力抚养成人,父子二人感情深厚。张甲出生后,老张帮忙照顾,对其十分疼爱。2016年,小张因意外去世,老张悲痛不已,不久后儿媳妇带着张甲回娘家。自小张离世,儿媳带张甲回娘家后,老张孤苦伶仃,十分想念张甲,希望儿媳妇小李带张甲回家,而小李不但不同意,还带着张甲改嫁,并拒绝老张探望张甲。老张无法抑制对张甲的思念,遂诉至法院要求隔代探望权,而小李认为老张仅为张甲的爷爷,没有探望张甲的权利。
【律师评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然该条法律仅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但未明确禁止近亲属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权利,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也是血缘关系中的固有亲情之体现。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离世或婚姻关系结束而消灭,因此,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应予以保护。本案中,独子小张离世对老张身心造成了重大伤害,探望张甲是老张老有所乐的精神慰藉,能老张抚平心理创伤,利于老张的身心健康。同时,隔代探望权的行使,能使张甲感受到来自亲人的关爱,降低失去父亲的关爱对其造成的影响,利于其良好品格的培养和健康成长。因此,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无论是从利于老张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利于张甲的角度出发,都应该支持老张的隔代探望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老张行使隔代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当先与小李协议,协议不成的,请求法院判决。此外,老张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从利于张甲的身心健康出发,不影响张甲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否则小李可以请求法院中止老张的隔代探望权。
最后,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以八周岁为限,对未成年人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特别提示,现张甲已年满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在老张行使隔代探望权时应当充分尊重张甲意愿,不得违背张甲意愿强行行使隔代探望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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