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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父母欲赠与公司股权给子女,如何安排才能规避二代离婚风险?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40  浏览次数:177

【案情简介】
  邬女士早年丧夫,独自一人抚养儿子小朱,并与几位老友在深圳共同经营了一家环保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展的很好,2016年净利润人民币3000多万元。今年6月小朱在自己27岁生日聚会上向相恋3年的女友王小姐求婚,在征求王小姐同意后,小朱与家人们商量打算年底领取结婚证。邬女士非常支持小朱与王小姐结婚,因小朱研究生毕业后便在公司上班,已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邬女士便打算将自己持有的环保公司80%的股权转70%给小朱,并逐步计划将公司的管理移交到小朱手中。但邬女士深知目前中国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离婚率奇高,因此非常担心,若于现阶段或儿子小朱结婚后将股权过户到小朱名下,将来万一儿子与儿媳妇王小姐离婚,自己多年打拼的半壁江山要落入外人之手,邬女士为此事焦虑万分,特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私人财富顾问及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咨询如何才能既达到股权传承到儿子名下,又能防范若儿子离婚可能带来的财产损失。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私人财富顾问律师分析如下:
  一、邬女士在儿子婚前或婚后办理股权过户,有何不同?
  邬女士在小朱婚前将70%股权变更到小朱名下的,这70%的股权毋容置疑属于小朱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若在小朱婚后将股权变更到小朱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邬女士在小朱婚后向其赠与股权时需签订单独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小朱一人,与王小姐无关,否则该股权即使在小朱个人名下仍然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婚后签署的单独赠与协议,司法实践中也有案例对无女方签字确认的赠与协不予认可效力的情形。为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在婚前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二、小朱名下股权于婚后取得的分红款,如何防范被分割的风险?
  邬女士在小朱婚前将股权过户给小朱,小朱于婚后取得的分红款,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获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归属夫妻共有,也就意味着即使小朱婚前受赠的公司70%股权的所有权系个人财产,但在婚后获得的分红及股权增值收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小姐享有前述收益的50%。虽然可以通过由小朱与王小姐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分红款归属小朱个人所有的方式实现股权收益归小朱个人所有的想法,但这样难免会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感情。广东风泽律师团私人财富顾问律师从《公司法》的角度为邬女士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的章程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进行特别约定,实现“同股不同权”的操作。换句话说,股东的出资比例可以与分红比例分开,例如70%的股权只能得获得10%的收益,反之, 10%的股权可以获得70%的收益。故邬女士可以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方式实现前述安排。未来公司70%的分红依然在邬女士手中,小朱只能得到10%的分红,这10%的分红款可以作为夫妻两日常生活开支,将来万一小朱夫妻两离婚,王小姐能主张分割的也仅为70%股权对应的10%的股权收益。但需要提醒的是,这种方案只适合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来公司改制上市,变更为股份公司,基于《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同股同权”的规定,前述方案将无法适用。对于股份公司以及上市企业的股份而言,则需要根据股份对应的资产性质、股份持有主体是否需要管理控制以及运营主体的经营发展规划等细节由财富传承律师重新设计传承方案,方能实现资产保全、规避婚变财产损失风险的目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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