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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夫妻一方不同意生育子女,离婚又涉及境外房产如何处理?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29  浏览次数:262

【案情简介】
  柳先生与妻子袁小姐夫妻二人常年在英国工作,收入不菲,双方婚后在英国、爱尔兰等国购置了不少房产,二人因受到国外“丁克”思想的浸染,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子女,袁小姐30岁时回国过春节期间,在父母家人的劝解下逐渐改变了不育的想法,内心萌生了当妈妈的渴望。袁小姐返回英国后向柳先生提出生子的想法,但柳先生明确表示反对,袁小姐心想丈夫可能是一时之间无法改变自己的观念,只要自己耐心等待并劝说,未来丈夫一定会同意生育子女。然而,直到袁小姐36周岁,柳先生都未同意生子,期间二人因为这个问题发生过多次争吵,袁小姐也渐渐的认识到柳先生对丁克生活的坚持,且考虑到自己已是高龄产妇,若再不生育,可能将无法实现当妈妈的心愿,故向柳先生提出离婚,柳先生认为现在夫妻的二人世界很快乐,不同意离婚。二人虽然在国外工作,但并未办理移民,故依然为广东省深圳市户籍居民,袁小姐知道柳先生性格固执,肯定无法通过协议方式解决离婚问题,故希望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二人的夫妻关系。但袁小姐对于案件应在中国还是英国起诉,法院一审是否会判决离婚以及夫妻二人在境内外购置的物业如何分割问题存在很大疑惑。为此袁小姐特意回国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分析答复如下:
  一、离婚案件应在哪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柳先生与袁小姐虽常年居住在国外,但因为并未移民,故袁小姐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一审是否会判决准予离婚
  从本案的情况可以推断出,袁小姐提起离婚诉讼后,柳先生应该会坚持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如果袁小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能会面临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结果,届时袁小姐若决心离婚,则需要在一审离婚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两次诉讼下来将耗费不少时间,这将无法实现袁小姐尽快离婚的初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可知,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只要袁小姐将多年来与柳先生沟通生育问题遭到柳先生拒绝的相关证据收集并提交法院,法院查实后在袁小姐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即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三、夫妻二人国内外物业怎么处理
  首先,对于中国国内的房产,如果系夫妻二人婚后使用夫妻共同收入购置,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在离婚案件中,只要当事人提出诉求,法院会一并处理。
  其次,对于离婚案件涉及国外资产的,实践中法院管辖权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会根据国际私法原则“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对境外的资产进行实体处理,要求当事人针对具体财产到国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夫妻二人能针对境外资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部分法院也会将夫妻双方就境外资产的分割达成的合意亦写入离婚调解书中。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国内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对境外资产做出了处理,但在执行上仍有可能会存在障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认可中国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司法效力。实践中,只有部分跟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且执行时间也会比较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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