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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夫妻一方出轨,不离婚不过户的情况下如何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23  浏览次数:257

【案情简介】
  段小姐与丈夫叶先生系初恋,二人青梅竹马,两小无猜的恋情很让朋友们羡慕,婚后二人生育了两个儿子,一个5岁,另一个2岁。双方父母均与段小姐夫妻居住在一起帮带小孩,双方父母的关系也非常融洽,段小姐与叶先生分别在事业单位工作,在外人看来,段小姐与叶先生的婚姻就是模范婚姻。然而让叶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一次偶然机会,发现妻子段小姐1年前在网络上认识某外地男子,这1年期间,二人微信沟通频繁,言语暧昧亲密,且已见面约炮三次,手机里存着很多亲密露骨的照片甚至视频。叶先生看到段小姐与婚外男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视频证据后,气愤之下提出离婚,段小姐深知自己过错,向叶先生忏悔不已,双方父母知晓此事后虽然不理解段小姐的行为,但并不同意双方离婚解决问题。特别是叶先生父母认为人生在世,谁人无过,只要知错能改,为了两个孙子,坚决不同意叶先生离婚。叶先生无奈之下决定再给段小姐一次机会,但担心段小姐可能还会出轨,故要求段小姐同意将夫妻两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赠与给两个孩子,考虑到过户房产可能会产生高额税费,叶先生希望通过夫妻两共同签署赠与协议来约定,但因为双方签署赠与协议后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叶先生担心签署协议后段小姐会反悔不同意办理房产过户,故而搜索知名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团面谈咨询解决办法。

  【律师解答】
  关于本案叶先生碰到的难题,实践中并不少见,很多夫妻都存在婚内将夫妻共有的房产给孩子的想法,希望做到不办理房产过户,又能实现目的让孩子拥有房产的权利,这确实涉及不少法律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团就本案的具体情况就如何实现叶先生的想法规避风险作出如下分析:

  一、是否能直接签署赠与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子女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不动产的权利转移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不动产的赠与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赠与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本案涉及的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叶先生与段小姐对前述房产均享有一半的所有权。双方签署赠与协议后,若一直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相当于财产权利没有转移,那么段小姐随时有权撤销自己所有的一半财产的赠与,那么将很难实现叶先生的想法。故叶先生与段小姐如果签署赠与协议约定房产赠与给两个儿子可能会存在段小姐反悔的风险。
  当然,如果段小姐和叶先生通过公证方式签署赠与协议,那么赠予方就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二、不公证的情况下,如何签署协议才能保证叶先生的想法得以实现?
  本案叶先生担心的是段小姐可能后期会反悔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孩子,本律师团建议叶先生可以通过签署婚内协议+赠与协议两份协议,以实现将房产给孩子的同时又能规避段小姐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婚内协议约定两套房产归叶先生所有,叶先生再签署一份赠与协议将两套房产赠与给两个孩子。《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若叶先生和段小姐通过婚内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叶先生,再通过配套的赠与协议由通过婚内协议确定的房产所有权人即叶先生明确将两套房产赠与给丙个孩子。通过前述安排,段小姐不会成为赠与人,自然也没有撤销权。如此便可解决叶先生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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