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配偶一方支付抚养费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9 浏览次数: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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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与张先生于2009年在深圳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育有两子,现分别为8岁、5岁。张先生因工作原因自2013年至今一直由公司派遣至美国工作,李小姐则在深圳工作及抚养两个孩子,在此期间张先生从未向李小姐转款承担家用及小孩抚养费支出,现两个小孩均已上学,李小姐认为其独自承担家庭及两个孩子的生活支出经济压力较大,希望对方能支付抚养费。李小姐咨询:律师,像这种情况我能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要求我丈夫支付抚养费吗?之前这几年的抚养费我还能追溯吗?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先生自2013年至今未支付过家庭支出及小孩抚养费,属于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其婚生子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非父母一方,在抚养费纠纷诉讼中,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起诉的,父母作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监护人,是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并非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直接向配偶一方起诉索要子女抚养费。回归本案,应当由李小姐的两个婚生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李小姐则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也会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配偶一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抚养权归己方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父母一方可根据离婚协议、调解书、判决书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判决内容,直接要求对方按以上文件内容支付抚养费,以保障子女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小姐咨询关于两人分居期间张先生未支付抚养费的部分能否追溯要求补交,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就此作出详细规定,但根据实践判例来看,法院是支持抚养费的追溯的,故婚生子亦可向父亲张先生索要父母双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实践中子女抚养费金额的确定是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收入情况、子女实际开支金额、当地经济水平等,深圳离婚律师提醒,本案中李小姐可提供两名婚生子在2013年至今的学习、生活、医疗等消费凭证,以此证明其实际生活所需金额,给法院判决提供事实参考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的索要愈加普遍,这是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法律保障。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对子女的抚养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能因父母关系疏离而忽视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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