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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跨国婚姻何以结束?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40  浏览次数:224

【法律咨询】
  吴先生留言咨询:律师您好,我与妻子于2012年6月在南山民政局登记结婚,我是深圳南山户籍,妻子是日本籍。婚后育有一女,现3周岁,由女方抚养。2015年11月,因两人吵架妻子便将女儿带回日本再未回深,中间我也曾试图沟通挽回,但对方并无回应。时至今日,我们已分居逾两年,现在我想离婚,请问我该如何起诉呢?我之前咨询律师,回复我需要前往被告所在地日本办理离婚登记,这是真的吗?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涉外离婚律师回复如下:
  本案吴先生关注的焦点是:1、如果起诉离婚,本案的管辖如何确定?2、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流程如何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仅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确实需要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前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回归到本案例,吴先生若要提起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应当为其妻子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由于吴先生的妻子为日本籍且近两年一直在日本居住,因此,该案的管辖还需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是民事诉讼中管辖的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原则。这里的身份关系诉讼包括:婚姻关系、赡养关系、收养关系等,意在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综上,本案吴先生可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吴先生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本案属于涉外离婚诉讼,吴先生立案时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妻子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起诉状、证据材料等。鉴于妻子系日本籍,且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依据两国共同签署的国际条约、外交途径、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立案材料、传票等诉讼文书。在实务操作中,法院通常会采取邮寄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但是选择邮寄送达时需要注意,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才可以适用邮寄送达。另外,若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亦可以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是指,被告应诉或者表示拒绝应诉等。公告送达的期限与邮寄送达的期限一致,也是三个月,但不同的是,选择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深圳涉外离婚律师提示,跨国婚姻在当今社会已很常见,但是涉外婚姻无论是结婚登记还是离婚程序,与境内婚姻关系相较而言,都更为繁琐复杂。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准备离婚诉讼材料、有效送达等需要根据案件当事各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涉外一方国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因此,建议事前详细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厘清涉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各项程序及实体问题,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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