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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恋爱分手后如何分割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及男方给予的彩礼?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9  浏览次数:278

【案情简介】
  孔先生与曹小姐二人恋爱四年,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以男方名义在深圳市南山区购置了一套总价1280万元的房产,首付384万男方出资了6成,女方出资了4成,购房后每月贷款均系男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在还。2018年2月春节放假期间,双方父母见面讨论商定二人的婚事,孔先生赠送了30万现金给曹小姐作为结婚的彩礼,算是完成了订婚仪式,双方决定2018年办理结婚登记。不料订婚后,孔先生因为恐婚心理的影响与曹小姐产生了很大的摩擦,孔先生经常不回二人的居所,曹小姐因此怀疑孔先生在外与其他女性交往,且在一次朋友聚餐上看到孔先生牵着一位女子出席,孔先生并不知道曹小姐也来参加。虽然孔先生与该名女子并未交往,但彼此的暧昧言行让曹小姐无法接受,曹小姐事后向孔先生提出分手,孔先生虽然不舍得四年的感情,但孔先生无法正视并克服自己恐婚的心理问题,便同意与曹小姐分手。二人分手后因为南山房产分割及彩礼返还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百度搜索著名深圳婚姻家事律师预约团队资深婚姻律师当面咨询。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资深婚姻律师答复如下:
  一、房产的性质及分割方式
  本案的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孔先生名下,但房产的购买发生在二人同居期间,且系双方共同出资,故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因孔先生与曹小姐并未对涉案房产的共有性质做出约定,后又未建立起法律认可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本案的房产应认定为按份共有的资产。
  孔先生与曹小姐结束恋爱关系后,双方共有的基础已不存在,二人又没有签署书面材料约定彼此对房产享有的份额分别为多少,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因此,本案孔先生与曹小姐应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来确定房产的占有比例。孔先生的出资额包括其首付款及还贷的部分,曹小姐的出资额即其承担的首付款部分。
  确定了双方对房产的占有份额后,在二人商量分割方式时,可以根据彼此的实际情况约定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并协商确定好房产价值,由这一方将对方占有的份额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如果双方都不打算要房产,则可以将房产出售后分割对应的价款。

  二、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孔先生与曹小姐虽然同居生活在一起,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涉案的30万现金是在二人的订婚宴上孔先生给予曹小姐所有,当认定为彩礼,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孔先生有权要求曹小姐返还前述款项。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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