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恋爱后分手”常见两类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29 浏览次数:279
【案情简介】
苏先生与曹小姐二人系高中同学,之后又在同一所大学读书,毕业后两家父母催二人结婚,两个小年轻商量后决定先订婚,再结婚。之后苏先生家按照曹小姐本地习俗给了十八万八的彩礼,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了一套婚房在夫妻两名下,双方订婚后同居生活在一起,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订婚宴后二人共同前往深圳工作生活,苏先生进入某证券公司上班,曹小姐则在银行工作。二人由于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出差,彼此见面时间渐少,感情也越来越淡漠,双方在工作中另结识了其他异性,经过双方协商后同意分手。但二人及其家庭对苏先生支付的彩礼及双方名下的婚房如何分割的问题产生了争议。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方案,苏先生网上搜索著名深圳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并预约了面谈咨询。
【律师解答】
一、彩礼是否应当全额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往往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因此,对于前述规定中的“给付人”应当作扩大解释,男女双方、双方的父母或亲属都有可能成为彩礼诉讼的当事人。根据前述规定,在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对于男方及其家人提出的返还彩礼请求,应当被支持。但对于彩礼返还的范围,也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一般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故具体到案件处理上需要根据证据灵活把握。
二、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
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共有性质未做约定,且从法律上来看尚未建立婚姻关系,涉案房产不能适用的婚姻法对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而应当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权利认定及分割。《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的涉案房产属于苏先生与曹小姐的共有财产,系按份共有并应当按照双方出资额来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比例。鉴于双方没有约定共有的房产不得分割,故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要求法院将房产予以分割,因为房产系一个整体,直接分割可能会影响到房产的使用价值,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各方出资的比例及使用情况,判决房产归一方,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当根据房产现值对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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