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解读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19 浏览次数:206
【案例回放】
朱女士与陈先生的离婚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深圳中院于2018年8月做出生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财产做出分割处理。陈先生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公,于是预约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进行面谈咨询,寻求救济途径。
【律师分析】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为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与既判力,通常不允许当事人再生争议,也不容许法院随意变更撤销,但为了纠正已生效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法院亦设置了再审程序,作为一道救济途径。由于再审程序的核心目的在于推翻生效判决并予以纠正,故而启动更为严格谨慎。实践中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民事诉讼中,多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根据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多年来承办案件的经验总结,绝大多数当事人对再审程序所知有限,故借此案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解读如下:
一、 申请再审的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总结起来,即当定案证据、法律适用、审理程序存在问题、法院超裁漏裁、原判法律依据发生变动或法官徇私枉法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本案陈先生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须经法院审查符合上述任一情形的,法院才会核准申请并启动再审程序。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陈先生申请再审仅能针对本案的财产分割问题,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将不予受理再审。原因在于再审程序无论启动与否均不影响判决的生效与执行,故而双方当事人已因二审判决生效而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有权另行建立新的婚姻关系,若法院允许对此进行再审,势必会损害社会秩序。
二、 管辖法院及审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按照法律规定,启动程序的不同,管辖法院亦不同,根据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的,实践中多由高院或中院审理。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级应根据生效判决所属的审级进行确定,本案生效判决由二审法院作出,因此若进入再审,应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陈先生对于再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提出上诉。
三、 再审的有关时限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具体到本案,陈先生应当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再审申请,而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一旦裁定启动再审,按照二审程序,本案审限为三个月,也即在陈先生申请再审且成功启动的情况下,通常六个月内法院会出具最终判决或裁定。
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由于再审程序是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因此启动再审并非易事,尤其是再审事由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再审申请能否获得再审法院的核准通过,更需要谨慎斟酌,建议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并委托专业人员制定方案,才能实现诉讼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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