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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配偶如何维权?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29  浏览次数:237

【案例回放】
  古先生和冷小姐结婚多年,一直是古先生主外,冷小姐主内。随着古先生的事业蒸蒸日上,收入也愈发可观,于是,古先生用做生意挣得的部分资金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古先生名下。后来,古先生与婚外女子金小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一直保持联络。某天,冷小姐在翻看古先生的手机时无意发现丈夫与金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中不仅涉及一些暧昧语言,古先生甚至承诺要将名下房产赠送给金小姐。冷小姐心碎震惊之余,担心自己最终人财两空,故而找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进行咨询。

  【律师评析】
  1.古先生能否擅自处分名下房产?
  本案中,虽然在古先生与冷小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古先生是唯一的经济支柱,家里的收入均来源于古先生,但是由于家庭收入及买房资金均为婚后收入,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夫妻一方的收入,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即使冷小姐婚后并无工作,但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古先生一人名下,但是冷小姐依法享有所有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于赠送房产这类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显然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而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若古先生真的擅自将名下房产赠送给金小姐,由于赠送行为并不满足《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要件,因为金小姐既不是善意,也无支付合理对价,故而即使房产过户金小姐名下,冷小姐仍然有权基于古先生实施的系无权处分行为,主张返还。

 2.冷小姐如何防患于未然?
  目前古先生尚未就房产做出处置,那么冷小姐是否有办法可防患于未然呢?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提出以下两个建议:
  (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冷小姐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将房产权属人更正为夫妻二人,在古先生不同意更正或者古先生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过户的情况下,冷小姐可申请异议登记,并在15日之内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对涉案房产进行财产保全。若冷小姐下定决心要与古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则可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财产保全,那么经保全的财产,古先生将无法做出处分行为,冷小姐亦可在诉请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古先生先下手为强,擅自赠送该房产,冷小姐也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主张古先生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对古先生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比皆是,但并非无法可解。遭遇此类行为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制定方案,保全财产,及时取证。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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