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分割情况汇总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24 浏览次数:245
当代社会房价居高不下,诸多父母选择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但子女婚变、意外事件等均会对房产归属产生巨大影响,大多父母均不愿自己为子女购置的房产落入他人手中。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针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未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特殊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婚变时如何分割,在本文中根据出资主体、房产登记主体的不同情形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故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仅登记出资方子女名字的,若婚前已全额付清房款或还清房贷的,出资方子女婚前已取得房产所有权,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合前述规定,对于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需区别如下情况处理:
1、若该房产系婚前一次性全额付款,则应当认定为系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若该房产非一次性出资且在婚后持续还贷的,该房产婚后还贷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房产所有权判归登记一方,由其现金补偿对方。
二、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婚前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如双方父母未明确表示是对登记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的,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双方父母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三、婚前一方/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若婚前一方/双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按照前述规定应认定为一方/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予以分割。
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参照前文所述“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的情形,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其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夫妻双方婚后存在共同还贷情形的,离婚时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的财产。
五、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系一方父母出资,但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出资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六、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述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产,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离婚时亦按父母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综观司法实践中,由父母出资购房引发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况较为复杂,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可由专业律师协助夫妻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父母与子女夫妻双方签订确认书等方式提前规避房产分割风险,同时父母应将购房转账记录、出资凭证等文件予以保存,以免将来对簿公堂时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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