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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下债务,离婚后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7  浏览次数:286

【案情简介】
  李先生咨询:我和汤先生是生意场上认识的朋友,2015年汤先生因生意经营需要向我借了250万元,约定2016年10月还清,但到期后一直没还。2017年我听说他跟妻子协议离婚了,房产归女方所有。我担心汤先生名下后期没有财产,他又拒绝还钱,我的这250万元可能就要成为一笔坏账了,我可不可以将汤先生和他的妻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俗语说“欠钱的是大爷”,虽然现今的法律规定已经增加了很多惩治老赖的措施,例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强制拍卖划拨等,但这句话却依然对债权人适用,钱一旦借出,债权人就变成了“孙子”,要想能顺利追回债务资金,往往在举证责任、诉讼成本、诉讼时间等各方面面临挑战。
  本案债权人李先生未来在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债务时,必须承担最基础的举证责任,包括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借款协议、证明存在实际交付款项如汇款凭证。此外,根据今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可知,债权人起诉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如果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会被支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部分的,债权人则需要另行承担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很难认定对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也就是意味着只要借款金额稍大,债权人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可能面临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最新的解释分配给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相较以往来说会更重些,但这样也能很好的起到法的指引作用,债权人要想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债务人,应当提前做好取证工作,例如让债务人配偶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或其他可以证明债务人配偶知晓并认可债务存在的证明材料等等。
  本案李先生可以将汤先生和其妻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但要证明汤先生所借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需要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将公司、汤先生、汤先生妻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流水调出,由法院来查实汤先生借款后将资金用于何处,如果能清晰的显示汤先生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用于经营,而公司分红款又转汇入夫妻双方账户用于购置婚后资产的,那么前述债务应当属于汤先生夫妻俩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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