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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来源:长沙中院  发布时间:2023-03-22 09:45  浏览次数:286


近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离婚、继承、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抚养关系等多种纠纷类型充分展现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实践。


案例一: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易某诉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易某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与案外女子共同生育一子。易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与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一子,其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给易某造成了精神损害,也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现易某主张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在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等因素后,法院酌定高某承担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行为的制裁和预防,更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案例二:离婚后,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离婚经济帮助——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周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7年周某怀孕后,因多种原因被引产,未与陈某生育子女。之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开始分居生活。现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则主张自己劳动能力减弱,无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且因引产导致无法生育,遂要求陈某给予经济帮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存续十九年,离婚时周某年逾50周岁,劳动能力减弱,劳动机会减少,且无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亦未生育子女,构成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陈某向周某给付经济帮助100,000元。根据陈某的负担能力,该款项在双方离婚后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000元。

典型意义

经济帮助作为离婚救济制度的兜底条款,起着保障男女双方中经济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重要作用,其核心是“保障”,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法院应判决给予经济帮助。本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进行认定,切实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对分手后纠缠、骚扰、泄露妇女隐私的行为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原系恋人关系。2022年,两人终止恋爱关系。之后,张某多次通过短信、电话以及社交软件纠缠、骚扰王某,并将王某的隐私照片发送给他人。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身心双重创伤和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遂在受理申请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大了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为婚恋关系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妇女因婚恋纠纷遭受纠缠、骚扰,被泄露、传播隐私及个人信息或者面临上述侵害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让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款走进现实,这既是对当事人张某的一次警示,也是一次对其他潜在违法者的深刻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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