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一方对外借贷,是否必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45 浏览次数:296
【案情简介】
郑先生与黄小姐夫妻二人结婚近10年,婚后生育一女,二人在同一单位就职,夫妻感情还不错。但郑先生对自己的收入不满,渴望赚更多钱,但又考虑家庭负担不敢辞职,故将希望寄托在赌博上,直至沉迷赌博无法自拔。婚后10年期间,郑先生多次在外借款赌博,幸好每次借款金额不多,黄小姐多方拆借后也还能还上。2017年5月某自称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老板陈某上门催债,并出示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注明的借款用途为“生意经营需要”,黄小姐此时才得知郑先生在最近一年因赌博借了80万元,且全部输完。黄小姐遂决心离婚,但不知对于债务该如何处理,特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当面咨询。
【律师解答】
婚后产生的债务不一定全部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以下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4)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实践中,赌债一般会被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本案郑先生在外赌博借债,虽然借款合同上未明确约定是赌债,而是写明因生意经营需要借款,但事实上郑先生夫妇婚后一直在同一单位担任个小职员,从未经营生意,银行账户内除工资外也没有其他生意收入。郑先生若主张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就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该笔债务则会被认定为其个人的债务。
但对债权人陈某来说,陈某只要证明该借款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在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后,未举债一方可以起诉要求举债一方返还,举债一方若无法如前述分析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申茵律师团联系方式
手机:13823139735,1351072618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