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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买的保险,离婚应如何处理?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50  浏览次数:279

【案例回放】
  邱先生与蔡小姐于2014年结婚,蔡小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工资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及孩子投保了养老保险,年缴保费10000元,缴费期间5年,目前尚未缴满5年。现邱先生与蔡小姐决定离婚,对子女抚养及其他财产分割问题已协商一致,但对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应分割产生争议。

  【案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夫妻一方为子女投保的保险离婚时应该分割吗?
  本案中,蔡小姐购置了两份保单,投保人均系蔡小姐,被保险人一份为孩子,一份系自己。对于为孩子购置的保单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我国目前尚处于立法空白阶段。目前可参考的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十五问的解答,浙江高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深圳婚姻律师分析,我国目前对与此类案件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对于此种类型的分割更多的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浙江省,但可被其他地区法院参照使用。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的目的本就在于为子女的未来生活提供保障,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则有违初衷。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系最无辜的第三方,应当尽可能避免损害孩子的权益,故团队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的保险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处理?
  1.夫妻一方婚后为自己投保的保险可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蔡小姐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为自己购置保险,保单产生的现金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任何一方有有权要求分割。
  并且,保单在经过特定时间之后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性质上属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故邱先生有权要求分割保单现金价值

  2、夫妻一方为自己投保的保险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根据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故对于蔡小姐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购置的保险,离婚时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退保并分割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果蔡小姐不愿意继续投保,则可以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在退保成功后,对保险公司返还的现金价值予以分割。由于保险现金价值会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而具备更大的现金价值,且提前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一定的费用,往往是得不偿失的,故深圳婚姻律师建议当事人尽量避免采用此种方式。
  2)继续投保并补偿现金价值
  如果蔡小姐愿意继续投保,则按照离婚时保险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邱先生,之后邱先生不得再主张该保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如此便可避免因解除保单而损失惨重。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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