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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给案外人,婚后取得的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45  浏览次数:215

【案情简介】
  邬先生与王女士均系二婚,婚前邬先生将存款1000多万分别出借给多年的好友陈某、史某及戴某,并签署借条约定债务人每月按照2%的利息支付,直至本金还清。此后陈某、史某按照约定每月定期归还利息,并于邬先生婚后第一年将本金全数归还,戴某则因为自己生意经营亏损,利息并未按时按月的支付,只是偶尔会支付一些利息。邬先生本欲使用前述还款购置房产,不料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不佳,2017年3月双方决定离婚,但针对陈某、史某及戴某三人归还的利息如何分割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邬先生婚后取得的债权利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利息的归属问题,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邬先生婚后是依据借款协议取得利息,由于借款本金系邬先生的婚前财产,借款利息是依照法律规定必然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于法定孳息,就像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一样。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婚前投资婚后收益问题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但法律规定只是概括性的表述,实践中,离婚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如何判定的问题,例如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每种类型的婚前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会存在很大不同,一般法院认定会从这些婚后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来判断,前者原则认定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法证明具体比例的,则通常会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邬先生婚前出借资金给债务人,婚后是否能取得利息,并非夫妻双方决定的,而是根据邬先生于婚前与债务人签署的借条决定,事实上婚后邬先生和王女士无需做任何的行为即可获得债务人偿还的利息,显然不具有经营性,故我们认为应认定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法定孳息,为出借资金一方邬先生的个人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判此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可以作为参考: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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