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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赠送豪车,退婚后车款是否应返还?

来源:济南槐荫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03 11:16  浏览次数:226


婚姻大事,不可不慎。有的人彼此不够了解,就慌慌张张订下婚约,后关系失和,又匆匆忙忙退婚,不光产生感情争端,还容易引发财产纠纷,常发生的有退彩礼、退现金、退财物等纠纷。那么,订婚后退婚,赠与对方的豪车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回顾

岳先生和林女士相识多年,20217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岳先生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林女士购买汽车。随后岳先生除了10万元现金彩礼外,还向林女士转账47万元,为其购入宝马牌汽车。好景不长,20221月,双方矛盾不断最终确定退婚,但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岳先生无奈之下将林女士起诉至槐荫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林女士认为47万元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行为,不应退回。那么这笔购车款到底是给付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审理过程

岳先生为林女士转账的47万元,双方已经约定该款项的用途是为林女士购买案涉宝马牌汽车。岳先生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系其以与林女士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法律对于彩礼返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出示证据证明被告在购买汽车时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所以不能将47万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案涉的宝马牌汽车系经双方合意后购买,岳先生出资的47万元已经转化为上述宝马牌汽车,汽车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且林女士也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应对车辆的折旧损失承担共同责任。

因双方均不申请对案涉宝马牌车辆的现状进行鉴定,结合车辆购买价格、双方出资情况、车辆折旧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林女士返还岳先生车辆售价中的35万元。最终槐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女士返还岳先生35万元购车款。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案件也启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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