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起离婚纠纷案诉讼中,男方称仅剩10万元存款,法院调查却发现,其年收入高达300万元,而作为家庭主妇的妻子,对此毫不知情……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据介绍,该案中,丈夫李某宣称自己名下的存款仅剩10万元,也没有其他资产,而家庭主妇张某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诉讼过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法院向李某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了他的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李某的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而且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
法官吴扬新表示,在该院审理的离婚诉讼中,不少夫妻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情况不了解、信息不对称等情形。如果一方故意隐藏财产,另一方举证不能,往往会造成权益受损。
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法官建议,像张某这样的家庭主妇,可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查询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诸如房屋、股权、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
不得隐匿!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申报为双方法定义务
不过,在另一个案件中,妻子王某被丈夫起诉离婚时就遇到了难题。王某的丈夫被外派到其他城市工作,二人长期异地生活,导致王某对丈夫婚内的收入及财产情况都不了解,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据了解,在以往的离婚诉讼中,部分家庭中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男性隐匿财产倾向严重,因为缺乏对财产申报的强制性司法干预,隐匿财产几乎成为离婚纠纷中“低成本,高收益”的普遍做法。
对此,法官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可以帮助女性解决上述难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申报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发现各类“隐名财产、影子财产、域外财产”。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还会面临法院的训诫;情形严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对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