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名下股权应如何处理?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24 浏览次数:267
【案例分析】
郭先生与方女士系结婚十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方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对抚养权归属及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分割问题予以处理。判决生效一年后,方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请求对郭先生名下持有的某互联网公司70%的股权予以分割。郭先生主张涉案股权中,50%的股权份额系郭先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20%系郭先生于双方离婚后受让所得。方女士否认这一事实,双方对股权取得时间及分割方式产生争议。
【律师分析】
一、如何确认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在郭先生与方女士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并未对股权进行分割处理,故方女士可依据前述规定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且不限时效。方女士在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时应当提供涉案财产确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证据,郭先生主张涉案股权中有一部分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当就属于个人财产部分提供证明文件,例如股权转让合同、出资证明、工商局股权变更登记信息等。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认定该20%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郭先生系何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及款项来源。若郭先生系离婚前支付相应款项,但在离婚后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取得股权,从而面临分割的风险。若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为离婚后,因除了诉争的公司股权之外的其他财产已在离婚判决书中进行了性质认定并作出了明确划分,因此,在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后再出资受让的股权应当属郭先生的个人财产。若郭先生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20%的股权份额系离婚后以个人财产受让所得,则方女士仅能主张对郭先生名下50%的公司股权予以分割。
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份额应当如何分割?
对于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股权,若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郭先生愿意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份额给方女士的且方女士亦愿意直接受让股权,则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公司其他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女士可以受让股权并成为公司的股东。此时应提供公司关于是否同意方女士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及其他公司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若公司其他过半数的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份额的,视为同意转让,方女士仍可成为公司股东。
若双方未能就股权分割事宜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处理,通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1、股权分割:法院直接判决相应股权比例归方女士所有。
2、作价分割:委托相关机构对股权价值予以评估,股权仍归郭先生持有,但应按照评估价值给予方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
3、拍卖分割:委托拍卖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拍卖后,由双方按照比例分割拍卖所得款项。
公司股权与房产、车辆等资产不同,由于其包含了财产与人身的双重属性,故在离婚时处理起来要较为复杂。婚姻家事律师建议,为避免离婚股权分割影响公司经营,当事人可通过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股权信托等方式提前予以防范,隔绝婚姻变动令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企业经营出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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