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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均不要房产或争取房产,如何处理?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7  浏览次数:259

 【案情简介】
  姚小姐与宋先生系通过相亲认识,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可能由于生活单一,缺乏新鲜感,宋先生于2017年与公司财务发生了婚外情,此事暴露后直接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姚小姐一纸诉状将宋先生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针对婚后购置的两套房产产生了争议,这两套房产均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使用婚后的共同存款购置,其中一套房产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面积200多平米,价值2000多万,另一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面积89平米,价值400-500万。夫妻俩在诉讼中,均主张深圳市南山区的房屋所有权,都希望宝安区房产归对方所有。此外,庭审中双方对前述两套房产的价值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并结合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经验来看,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房产的时候,会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不同主张及协商的情况,有不一样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在离婚诉讼案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若双方能在诉讼中就房产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将房产判归主张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会要求取得房产一方支付给另一方房产总价款的一半。若双方对房产的现值存有争议,法院则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摇珠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值对房产现值进行评估,再由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按照评估价值给予另一方一半金额的补偿。
  2、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会结合其他相关因素,例如双方今后再购房的能力,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居住与成长,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过程及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等各方面的因素,从而做出判决决定房产所有权归属。此外还有一种方式即竞价方式决定房产的归属,但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同意,法律之所以要强调需得夫妻双方同意也是有原因的,一般只有在双方条件相差不大,双方都认为公平的情况下才会同意竞价。如果强制法院可以径自决定竞价,这就会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例如有的案件一方为照顾子女,辞工在家,无经济来源,此种情况下,该方在竞价时自然不如对方有优势,那么看似公平的竞价也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故实践中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才可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房产所有权归属。
  3、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此外双方也可自行出售房产分割房款。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总结,具体到本案的情况,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若双方均同意竞价,则法院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若不同意,则由法院酌情判处。至于宝安区的房产,当事人可以申请拍卖或自行出售分割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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