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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特殊的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 | 案例评析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4-10 16:42  浏览次数:2191


【案情简介】

  小伟和小谢结婚多年,小谢自己赋闲在家享受生活,却时常嫌弃小伟工资少、社会地位不高,长期对其恶语相向,小伟一天工作辛劳回到家中,不仅吃不上一顿热腾腾的晚餐,还要负担大部分家务琐事。小谢对小伟的辛勤工作视而不见,小伟的付出也换不来妻子的满意,反而招致更多讥讽和辱骂,小伟忍无可忍,下定决心要跟妻子离婚,于是向律师咨询如何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今年3月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列明了数种精神侵害行为,比如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这扩大并丰富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正式指明了精神暴力的范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精神暴力总是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这是因为相较于身体暴力来说,精神暴力更为复杂和隐蔽。既有以作为为表现形式的语言羞辱、恐吓,还有以不作为为表现形式的冷漠、无视;既有可能是直接针对受害者,也有可能是间接的,比如“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中,被告对原告造成精神暴力的手段就是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写着“我要打死郑某丽”的篮球。在实际生活中受害人常常对于精神暴力羞于启齿: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精神暴力并不被认为是家庭暴力的手段之一,而对于具有高等学历的人群来说,精神暴力与夫妻吵架后的“冷战”没什么两样。无论是立法上的空白,还是人们认知上的不足,都使得法官断案时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精神暴力感到非常棘手,虽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但做出的选择往往偏向于消极保守。

  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对于受害者来说,如何证明自己受到精神暴力也是一件难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是难上加难。精神暴力对受害者的影响往往是心理上的,许多受害者在施害者长期的精神控制下,心中郁结的情绪始终得不到正确释放,人格在压抑和恐惧之中扭曲,从而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如抑郁症、郁躁症、精神分裂症等,这并不像其他家庭暴力一样,有一定的客观现行的鉴定标准可以证明自己受到过的肉体伤害以及程度如何。因此,本案中小伟若想对小谢以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应在平时就着手积极收集证据,比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施害者的承诺保证书、心理健康诊断报告等等,形成足够有力的证据链,其诉求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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