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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么分割婚前婚后购买的保单及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42  浏览次数:199

【案情简介】
  陶先生在与比自己小10周岁的姜小姐结婚后的第七年因夫妻性格不和闹至离婚。陶先生一直从事保险行业,因此很有风险意识,婚前给自己买了数份保险,主要是意外险和健康险;婚后陶先生因罹患心肌炎,保险公司赔付了300多万的保险金。此外,陶先生婚后给自己和小孩分别购买了保额为400万的终身寿险,总计需交20年。姜小姐购买了一份年金险,自2013年开始领取年金。婚后二人居住的房产及行驶的车辆均系陶先生婚前购置,婚后无还贷记录。此外,双方无其他财产,二人协商离婚期间,对保单及保险金的分割产生了巨大争议。

  【律师点评】
  本案关于婚前陶先生购置的房产及车辆归属陶先生个人所有基本不存在争议,关于保单及保险金部分的定性及分割,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分析如下:
 1、陶先生婚后因罹患心肌炎获赔付的300多万元应当认定为陶先生的个人财产。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在陶先生与姜小姐未就保险赔偿金归属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陶先生依据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300万元属于陶先生的个人财产。

 2、陶先生婚后给自己购置的终身寿保险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4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陶先生婚后给自己购置的终身寿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陶先生,离婚时该保单正处于保险期内。根据前述规定,该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陶先生的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该保单的现金价值。若陶先生选择继续投保,其势必要主张保单的所有权,则可以选择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另一方。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保单的现金价值通常会在保单中列示。

 3、陶先生婚后给小孩买的终身寿险,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子女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普遍的观点认为此类保险属于孩子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五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姜小姐婚后购买的年金险,领取的年金及该年金险现金价值,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领取的生存年金应以及年金险的现金价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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