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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殇--生命中不可承受之痛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6-23 16:24  浏览次数:2079


   【新闻回放】

  近日,眉山市仁寿县北斗镇一名年轻男子抱1岁女儿跳河自尽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从网上晒出的图片中可以看到,已经溺亡的男子还保持着抱着孩子的姿势。
  据网友爆料,16日上午,在眉山市仁寿县北斗镇一年轻男子抱着自己一岁大的女儿跳河,父女均溺亡。被打捞上岸时,男子怀里仍紧抱着孩子。
  关于跳河原因,疑为妻子闹离婚,要求男子每月给5000抚养费(算下来有100万元)。此外,女子还叫人殴打男子父母。
  3月20日下午5时许,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对此事进行了通报,全文如下:
  2017年3月17日12时许,仁寿县公安局北斗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北斗河大坝发现两具尸体。接警后,北斗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及时上报县局开展调查。经民警核实,两具尸体分别是陈某伟、陈某西。陈某伟(男,汉族,27岁),陈某西(女,汉族,1岁),两人系父女关系。
  经初步调查:2017年3月15日19时许,死者陈某伟的母亲查某与儿媳杨某在家中因小孩的事情发生争吵,争吵中杨某对查某进行了殴打,后查某一人离去。在回家途中,查某接到陈某伟的电话,便向陈某伟讲诉了自己被杨某殴打一事。陈某伟听后挂断了电话,随后给父亲陈某发了一条短信“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以后就没有麻烦了”便关机。几十分钟后,杨某发现陈某伟和陈某西不见了,便同母亲程某到北斗街上寻找,期间遇到查某再次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程某对查某进行了殴打。
  当晚21时许,杨某、查某和程某一同到北斗派出所报警称:“陈某伟把女儿陈某西抱走了”。接警后,北斗派出所民警立即与三人一同在北斗辖区内寻找陈某伟和陈某西,但未能找到两人。3月16日7时许,有群众到派出所反映在北斗河大坝发现了陈某伟的皮鞋,北斗派出所立即会同北斗镇政府、仁寿县消防大队在发现鞋子的大坝附近进行打捞,打捞至中午未果。为加快速度,北斗镇政府和北斗派出所发动当地群众一起参与打捞,同时组织民警对沿岸群众走访寻找线索,直至深夜仍未有发现。3月17日12时许,陈某伟和陈某西的尸体在北斗河大坝处被打捞上岸。
  现违法行为人杨某、程某因对查某实施殴打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网易新闻)

  【律师点评】
  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十分唏嘘,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长年办理婚姻家事案件,见识无数因为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纠纷而导致夫妻撕破脸皮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形,但如同陈先生这样决绝甚至连带牺牲掉女儿美好生命的悲剧尚不多见。
  诚然,男方双方感情不合时闹至离婚地步时,抚养权的归属和抚养费的承担都是绕不过的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坐下来谈拢一切自然是皆大欢喜。然而一旦双方互不让步,一纸诉状闹至法庭也是常事。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与大家就离婚时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探讨一二。


  一、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由此,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经济能力和家庭环境都可能成为裁判中法官所考量的因素。对于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法院审理时也会征求子女本人的意愿。
  此外,哺乳期内的子女,法律规定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实务中,除特殊情形外,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也都被判归母方。男方应支付抚养费,亦享有探视权。
  因此陈先生与妻子的离婚诉讼,在没有其它不适合判归女方的法定条件出现时,判归由女方抚养孩子的可能性较大。


  二、 抚养费的确定

  按照新闻中所说陈先生妻子与他闹离婚,要求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如果按照一年12个月一直到女儿18岁成年,女方所要求的抚养费确能达到100多万。
  但是,抚养费的确定不是想要多少就要多少。法律确实明确规定了未承担子女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期限长短是应当由双方协商来确定的,当双方协议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也是根据子女实际生活所需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如果一方确实生活拮据负担困难的,在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酌情减少。再者,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金额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的。

  【律师点评】
  深圳婚姻律师评析,“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原本是互相扶持互相抚慰的温馨港湾,但生活往往在鸡零狗碎的日子里变成一团乱麻。夫妻、婆媳、父子,每一种看似亲密的关系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危机,如陈先生和他的妻子杨某,即使已经结婚生子,但情感破灭之后也只剩了相互碾压。
  杨某是暴劣的,在谩骂和殴打中伤害了自己的公婆,最终也逼死了自己的丈夫和女儿;而陈先生呢,是值得悲悯的,但也是懦弱的。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活着,总会有各种各样的烦恼和苦痛,但这些都不是生活的全部,遇到了问题总有办法去解决,何况他们的困境并非没有出路,逃避和死亡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亲者痛仇者快。陈先生的女儿又何其无辜呢,她美好的生命才刚刚开始,还没有来得及好好地去认识和了解这个世界,便成为了父母婚姻坟墓上的祭品。
  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每个人都应当正确面对人生的种种波折、困难,用打不败的小强姿态好好生活。既尊重自己,也尊重生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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