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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以死相逼,婚姻能否撤销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46  浏览次数:278

【案例回放】
  周女士年过三十尚未完婚,村里人对此议论纷纷,其母亲也一直忧心忡忡,一则担心女儿没有归宿将来无人照顾,二则觉得人言可畏。后来媒人向周母推荐一男子崔某,周母对崔某印象不错,故催促周女士与崔某完婚,遭到周女士拒绝,于是周母便以死相逼,要求二人成婚。周女士在母亲的逼迫之下,与崔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周女士始终认为结婚非本意,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案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分析,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原则,与旧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同,我国婚姻法更多的是强调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依该条文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为“因胁迫结婚”。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包括了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然而由于婚姻关系所特有的人身属性,其可撤销法定情形并不像一般民事行为那么宽泛,而是仅限于受胁迫一种。此处的“胁迫”应当包括以下构成要件:(一)有胁迫的故意;(二)有胁迫的行为,如以生命、名誉、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损害为要挟;(三)受害人因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心理;(四)受害人因恐惧而违背本人真实意愿做出结婚意思表示;(五)胁迫属于违法或不当行为。另外,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申请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年内提出,此处的一年时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设置一年的时效限制是考虑到现实与情感的复杂性,有些人可能结婚时系被逼而为之,但经过婚后的相处产生夫妻感情,没有撤销的必要。因此,若一年之内未申请撤销,则视为已建立正常的婚姻关系,期满无需也不能用法律干预撤销。
  回归到本案,周女士起诉撤销婚姻,被告为丈夫崔某,然而行使胁迫行为的为第三人李母。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撤销婚姻制度保障的是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故无论周女士所面临的威胁系来自被告还是第三人,只要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均属于可撤销婚姻。在本案举证上,周女士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胁迫行为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愿与崔某建立婚姻关系,但由于胁迫人为第三人,在举证上有一定的难度,并且其母亲“以死相逼”的程度依照一般社会习惯是否能起到威胁作用,也是需要法官裁量的。
  若法院支持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一旦被撤销,则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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