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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名字不叫弱者:女性!请远离家暴之殇!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30 10:04  浏览次数:1737


  【新闻回放】
  2019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知名美妆博主宇芽在微博发布了关于自己被家暴的12分钟视频,公开了被前男友家暴的经历,这一消息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CCTV今日说法对其进行了采访和关注,很多网友相继匿名PO出被家暴的惨况。
  家暴在现今社会已是屡见不鲜,但由于家暴具有隐秘性,且许多国人受“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受害人为维护家庭的“面子”和稳定常常耻于向外人道,往往是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亲人才能略知一二。家暴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对他们心理的摧残和蹂躏。《人民日报》曾统计过我国大约有2.7亿个家庭,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深圳今年就已曝出多起严重的家暴事件,2019年年初,郑女士被丈夫打到接近休克;2019年5月马女士因为丈夫李某多次家暴,最终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2019年7月29日深圳严女士报警称自己被老公打,民警到达现场后多次搜索才找到了被打躺在地奄奄一息的严女士;这一幕幕的惨剧让人痛心,也让大众和相关部门认识到,家暴不是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它是人身伤害,轻则遍体鳞伤,重则危及生命,它也是让女性长期处于恐惧状态的一种心理压迫。

 【心理视角】
  弗洛伊德认为攻击性是生物本能,在进化过程中,尽管人类增加了社会属性,但攻击性这种生物本能因为可以释放天性,缓解压力,具有生存价值而被保留。随着文明的推演,外向型的攻击,例如国家或部落间的战争、人与人的肢体冲突等,逐渐被人类转化成其它健康的形式,比如体育运动。回归到个体讨论,有暴力倾向的人正是因为在沟通过程中用社会性的言行无法达成目标,心理上的挫败感削弱了他们的社会性,生物性充分暴露后就会不当释放,例如家暴。还有的人,在各种关系中无所适从,生物性又人转化成向内的自我攻击,从而演变成焦虑症、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而家暴与被家暴的双方,长此久往,一方的外向攻击不会停止,另一方可能持续向内攻击,这二种特征正是生物本能在现代文明社会不同的释放形式。而改变这二种行为都可能需要辅助长期的心理或药物治疗,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焦点问题】
  从心理学回归到司法实践,我们发现,相较男性,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比率最大,家庭暴力蔓延的形势越来越严峻,虽然国家出台了《反家暴法》期望扼制家暴行为,但该法施行至今效果并不太显著。作为受害者在遭遇家暴时该如何自救?如何取证?这是很多网友们关注的话题。此外,对于像宇芽这类同居家暴又该怎么定性?这也是值得所有女性朋友重视的问题,深圳知名离婚律师团队申茵律师团结合司法实践及法律规定作如下讨论。

  【律师建议】

 一、面对家暴如何自救?
  在面临家暴时,受害者一定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勇敢的寻求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许多受害者会选择容忍和沉默,殊不知,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过分的善良和忍让带来的反而可能是更严重的殴打、凌辱,心理脆弱的女性可能会如前述不断进行自我攻击,长期“内耗”,从而出现心理或精神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可知,面对家暴,受害者可以选择向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机关寻求帮助,或者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妇联也是受害者寻求救济的选择之一,可以选择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或向妇联救助。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可知,受害者为了防止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止再次受到施暴者的伤害。

  二、遭遇家暴应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受害者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同时,要强化证据意识,在离婚纠纷案或人身保护令案中,法官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依据,及时收集、留存相关施暴证据至关重要,否则即便是受害者,在举证不能的情况还是会存在败诉的风险。
  在此申茵律师团结合大量实践经验建议受害者要留心证据的收集,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遭受家暴后的医院就诊记录、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费用单,微信、通话记录、视频、录音、照片、证人证言、报警记录、询问笔录、警方出具的告诫书、施暴者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相关社区机构等出具的证明等。

  三、同居家暴怎么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可知,像美妆博主宇芽这种因同居关系而导致的家暴行为,也可以依前述规定寻求救济。

 四、家暴情节严重的,是否可以刑事追诉?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若施暴者的行为给受害者造成轻伤及以上的损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家庭暴力通常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这几方面,不同的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可能会触犯不同刑法罪名。常见的可能触犯刑法的罪名包括如下几种:
  1、施暴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采取打骂、捆绑、冻饿、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2、施暴者公然贬低其家庭成员的人格,破坏其名誉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3、施暴者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者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

  【结语】
  被家暴一方的容忍无法唤醒家暴者的良知,遏制家暴轻则需要医疗介入,重则是法律制裁。申茵律师团呼吁:面对家暴者的恶行,受害者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不再沉默,不被“家丑不可外扬”的落后意识害苦自己。同时亲友、目击者等也要尽可能地即时制止,共同帮助受害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严惩家暴者,让受害者及早走出生活阴影,莫让宇芽、郑女士、马女士这样的悲剧重演。远离家暴,从自己和身边做起!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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