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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品行不端,能否拒绝其探望儿子?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46  浏览次数:186

【案例回放】
  吴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7年生育一子小吴。2012年,因吴某沉迷赌博,双方感情破裂,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获准,婚生子小吴抚养权判归母亲林某,吴某每周可探望儿子一次。离婚后,由于吴某多次酒后到林某住处闹事,林某认为吴某赌博、暴力等不良行为不利于小吴的身心健康成长,故不再让吴某探望儿子,吴某认为林某侵害其对儿子的探望权,故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探望权,也称为探视权,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子女保持通讯,对子女进行探望、管教、保护等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之间一旦离婚,便是从法律上解除关系,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有所变化,探望权的设置系基于血缘关系,为的是尽量减小父母离婚对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行使探望权来维系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关系,弥补仅由父或母一方抚养子女所导致的不足,无论是从精神关怀还是物质支持上,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人格健全方面都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吴某要求探望儿子,不仅是其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依照法律规定,吴某依法享有探望权,并且林某应当积极配合,为吴某探望权的实现提供便利条件,但若林某主张的吴某具有赌博、暴力等不良行为,容易给小吴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如何救济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故对于吴某的起诉,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林某可反诉要求法院中止吴某对小吴的探望。但是根据条文规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系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法定事由,而对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依靠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故司法实践中,若提出请求的一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使探望权会危及子女身心健康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提示,探望权的“中止”并非“终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法院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后,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则被中止探望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审查是否恢复探望权,但不可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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