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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内出轨,丈夫离婚后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2-28 16:31  浏览次数:2400


  【案例回放】
  彭先生与欧女士相识相恋于大学时代,彼时二人肆意飞扬的爱情令同学们羡慕不已。毕业后彭欧二人赴深圳打拼,生活逐渐稳定。早期忙于工作又沉浸在二人世界的小情侣,面对各自家庭的催婚,每每以年轻和工作不稳定为借口搪塞。五年后二人购置的婚房完成了装修,事业上也都小有成就,感觉结婚已经成为顺理成章的事,再不完成“任务”无颜面对江东父老,遂前往深圳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正式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
  婚后欧女士怀孕、辞职、生子,一切都水到渠成,夫妻俩的感情也还不错。孩子三岁时开始上幼儿园,多年不工作如在樊笼中的欧女士也顺利回到职场,在一家外企任职。欧女士与某同事配合非常默契,找到了快乐与自信的她渐渐地把大部分时间都用在工作上,婚姻这趟列车就这样悄然脱轨。妻子频繁且长期的出差让彭先生起疑,经过一段时间的旁敲侧击、试探暗查,彭先生发现妻子与其公司同事发生了婚外情,欧女士所谓的出差其实都是在出轨对象家中偷情。
  在彭先生的质问下,妻子摊牌,这段从校园到殿堂的婚姻也随之宣告终结,两人协商一致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的彭先生一蹶不振,终日饮酒,打抱不平的朋友们都建议彭先生不要如此轻易放过欧女士,欧女士应为其出轨行为付出代价,在朋友的推荐下,彭先生找到申茵律师团,咨询离婚后起诉损害赔偿事宜。

 【律师分析】

 一、配偶出轨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向申茵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咨询关于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能否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问题。对此,我们认为,需要视具体情节及证据充分程度而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一方存在前述一或多种情形导致离婚的,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
  类似本案的“出轨”,出轨一方的行为必须符合重婚(与出轨对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与出轨对象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另一方诉请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才能获得支持。需注意的是,要满足前述条件,必须提供充分且合法的证据,若是证据含糊、模棱两可、无法构成完整证据链,同居或重婚行为难以认定,则赔偿请求难以被支持。

 二、已经协议离婚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或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实践中,离婚时不清楚配偶存在出轨行为,或者协议离婚时未落实该主张的,并不在少数。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结合团队律师与彭先生面谈时对离婚协议条款的研究评估,我们认为,本案彭先生与欧女士虽已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彭先生并未在协议书中明确放弃该项诉讼请求,亦无涉及放弃权利的其他表述,而双方离婚至今未超过一年,故而,彭先生可以提起离婚后损害赔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可以要求多高?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关注的是,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损害可以明确计算出损失数额,且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只能由法官依据前述条款涉及的因素及经验进行自由裁量,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赔偿金额参差不齐的情况。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妻子李金的离婚纠纷案,即便当时家暴之严重程度已经引起全民公愤,但最终法院确认的赔偿金也只有5万元人民币。
  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法定赔偿事由,也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作为原告,举证难度相对较大,且大部分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收集证据常常存在很多误区和侥幸,以致错失取证良机,导致取证通道关闭,甚至被设陷提供了对己不利的证据,律师每每面对此类客户,惋惜遗憾之余,不得不打起精神救火灭火,耗费心力往往较平常几倍有余!

  【专业建议】
  人生关键的路,只有几步;而诉讼中,获得关键证据的机会,可能也只有一二次。故,失之毫厘,差以千里!机不可失,失不再来!申茵律师团建议大家在面临纠纷时,一定要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的收集、筛选及整理工作,否则极有可能面临举证不能并出现赔偿金额极少甚至无法获得支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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