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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谭海燕
联盟律师(上海)

13823139735
0755-82838191
fengzelaw@163.com
中文、英文
司法律事务、房产法律事务、征收拆迁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律师简介
职位
  上海扬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扬远律师团队合伙人,具有高超的沟通、谈判能力,丰富办案经验。谭海燕律师长期从事疑难、复杂的公司、企业商事法律事务处理以及疑难、复杂的民事法律事务争议解决。擅于多角度思考问题,擅于以突破常规的方式解决疑难、复杂民事争议,使大量难以解决的案件柳暗花明、起死回生。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专项服务、法律尽职调查,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法律仲裁/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的代理。

 成功案例
  1、成功代理杨女士房屋买卖纠纷。杨女士与卖家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并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但短短几个月内房价疯狂上涨,卖家想要跳价,主张与杨女士签订的合同是居间合同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拒绝履行合同约定。谭律师代理案件后,仔细审查了居间合同的内容,发现居间合同内容已经具备了买卖合同应有的条款,完全具备继续履行的法律要件,因此向法院请求执行。这个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杨女士成功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2、成功代理李小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李小姐的父母因为轻信中介,未能及时检视合同内容,导致被要求支付大额中介佣金。谭律师代理李小姐的父母起诉,主张房屋没有完成过户等一系列手续,因此中介公司未完成中介服务。这个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3、成功代理王女士的房屋所有权妨害纠纷。王女士的儿子以照顾王女士为由,将户口迁入王女士的公房内,但并未能够妥善照顾王女士。并且当王女士希望出售房屋以改善自己的老年生活时却遭到了儿子的阻挠。通过谭律师团队的摸底调查,发现王女士的儿子并不符合公房同住人的条件。律师通过对王女士的儿子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成功地维护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判决将儿子一家迁出公房。
  4、成功代理蔡小姐公房权利确认纠纷。蔡小姐的父母曾经与爷爷住在公房内。爷爷过世后,蔡小姐的叔叔被指定为公房承租人。公房拆迁时,蔡小姐的叔叔拿走了所有动拆迁利益。律师调查之后,发现蔡小姐已经过世的父亲符合公房居住困难的条件,通过诉讼请求确认蔡小姐父亲的同住人身份。通过律师的努力争取,法院判决蔡小姐父亲拥有1/3的安置份额(一套安置房产),蔡小姐和母亲以遗产继承的方式共同拥有该套房屋。
  5、成功代理孙先生公房产权纠纷。孙先生是一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该房屋一直由其一家三口居住使用二十多年了,三人户口也在该房内。上世纪90年代,孙先生在外地未成年的外甥户口迁入家中,但人一直没有回来,仍旧在外地生活、学习、就业,结婚生子。在房屋动拆迁之前,孙先生欲购买房屋产权以获得更多的动拆迁利益。孙先生的外甥闻讯从外地回来,强行入住孙先生的房屋,无理地要求分割动拆迁利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于物业公司要求购买公房需全体户口在册人员协商一致,因此孙先生无法购买公房产权。律师团队代理后,通过向孙先生的外甥提起诉讼,排除了其外甥的同住人资格,顺利地让孙先生购买了公房产权,保障了孙先生的后继拆迁利益。
  6、成功代理杨小姐公房产权纠纷。杨小姐的哥哥是一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两人的户口在房子里。后来公房拆迁,被安置对象为杨小姐和她的哥哥,安置房产是一套使用权公房。而后,杨小姐的哥哥伪造杨小姐的签名,将新安置公房的房屋产权买下,转手出售,买了另外一套商品房。杨小姐在回到上海后才偶然知晓了这些情况,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不知道如何维权。为了最大程度维护杨小姐权益,谭律师与团队其他律师把诉讼方案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讨论。最后得出方案,主张如下:杨小姐的哥哥伪造签名擅自买下公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导致杨小姐应得的产权份额被侵占。如果杨小姐当时是产权人,那么她名下的一半份额目前是大幅度升值的;但由于她哥哥擅自做了一系列行为,导致杨小姐遭受了巨大损失,因此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这个损失的确定就是根据她哥哥出售使用权公房后、购入新商品房的升值价值来确定。最后,通过多次开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她哥哥一次性支付杨小姐66万元赔偿款。从法院主持调解的结果来看,法院对我们的诉讼请求和代理意见都是持肯定态度的。
  7、成功代理潘小姐房屋买卖纠纷。潘小姐和父母共有一套房屋,准备将这套房屋出售,同时买入一套大的房屋。在合同签订后,买家由于政策问题无法贷款,随后将潘小姐一家告上法庭,主张由于情势变更,要求潘小姐退还已经支付的73万房款。由于房屋无法顺利卖出,潘小姐在面临诉讼的同时,还面临着作为新房屋的买家无法顺利购房的问题。在谭律师代理诉讼后,为谭小姐提供应对策略:一是马上和潘小姐一家的卖方沟通,相告实情,尽量争取谅解;二是应对买方的诉讼。我方认为买方主张的情势变更并不成立,而且这种做法属于违约,并给潘小姐一家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于是我们提出了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双方的请求针锋相对,但我方律师确信买方没有单方解约权,并且想尽快拿回73万购房款。诉讼所造成的时间拖延对买方更为不利。在我方提出反诉后,买方很快开始了庭外沟通,要求和解,但只愿意赔偿3万元。我方拒绝了和解。经过几个回合的庭外谈判,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买方赔偿潘小姐一家15万元,剩余房款在6个月之内归还,买卖合同解除,双方配合办理网签合同的撤销。
  8、成功代理胡小姐公房权利纠纷。胡小姐的伯父在1998年时被确定为精神残疾,监护人是胡小姐的父亲。伯父原本承租一套公房,父亲与伯父共同生活在这套房屋内。在伯父去世后,胡小姐发现公房的承租人竟然变成了胡小姐的叔叔,而叔叔十几年来从未曾照顾过伯父。现在叔叔登门要求胡小姐的父亲搬出房屋,这让胡小姐感到疑惑,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的叔叔怎么能够将承租人换成他自己的名字。谭律师代理此案后,立刻前往管理公房的物业公司进行调查,发现2009年她叔叔是以公房差价交换的方式成为公房承租人的,而她叔叔用来交换的公房竟然位于嘉定江桥。又前往她叔叔用来交换的公房地址调查,发现地址上没有居民区,只有几处工厂。真相原来是她叔叔利用根本不存在的一处公房,骗取了伯父名下的公房承租权。随后谭律师代理胡小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房差价交换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公房交换合同无效,并且指定胡小姐的父亲成为新的承租人。
  9、成功代理李女士离婚纠纷。李女士与丈夫共同注册了一家公司,设立公司时的持股比例为20%,丈夫拥有80%,并且都是丈夫在经营管理公司业务。在离婚时,李女士遇到了无法对半分配公司财产的困难。谭律师代理本案后,通过主张田女士与其丈夫的公司在婚后设立、实际上属于婚内财产,为李女士争取到了120万元的公司股权折价款。
  10、成功代理刘女士离婚诉讼。刘女士婚后在家当全职太太,育有两个女儿,且长期与丈夫分居,丈夫有婚外情。刘女士希望能够尽快与丈夫离婚,但是双方经济创收能力悬殊,且对方十分强势地表示只给刘女士一套房产,并且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全都夺走,让刘女士十分着急。律师团队介入之后,建议刘女士:从从男方是婚姻过错方和急于离婚入手,以调解方式进行;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权,使刘女士在精神和心理上得到安慰;最大限度的争取共同财产,使刘女士和两个孩子能够在离婚后没有经济负担。实际上,我方与对方只经过了两轮谈判,就让对方几乎全部答应了我方的要求。双方达成协议:两个女儿抚养权全部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5万元;购置的五套房产全部归女方所有,所有未还清的贷款继续由男方负担;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不再分割,归各自所有。最终以民政局登记方式办理了离婚。
  11、成功代理高小姐离婚纠纷。高小姐与前夫感情基础不深,仓促结婚,育有一女,在上海和男方老家各有一套房产。婚后两人感情不合,且男方有家暴行为。高小姐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在诉讼结束后,男方带着女儿消失了。高小姐十分焦虑,无法找到男方,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诉讼。谭律师代理案件后,提出到男方户籍地去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策略。谭律师各种途径调查到男方户籍地信息后马上立案,并且在诉讼过程中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从高小姐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高小姐让女儿在男方户籍地读书。虽然男方不同意离婚,但实际情形已经不由他决定,他只能接受离婚并分割房产的方案。最后高小姐顺利离婚,在补偿对方6万元的前提下拿到了上海房屋的产权。
  12、成功代理舒先生房屋继承纠纷。舒先生的母亲生前与继父同时立下公证遗嘱,“如果我先于配偶去世,我的房产份额全由配偶继承,两个儿子不继承;如果我后于配偶去世,我的份额和继承配偶的房产份额,在我去世后,全部由两个儿子各半继承”。在母亲去世后,继父将原本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转移登记到自己儿子名下。舒先生希望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一审法院判决舒先生败诉。在现有情形似乎没有舒先生争取房屋产权机会的情况下,谭律师和团队律师前往公证中心调查舒先生母亲当年立下遗嘱的真正意图。通过调查发现,舒先生母亲和继父当年立下遗嘱的真实意图是:房产最终是要均分给两个儿子的,但只要立遗嘱人中有一人在世,就不得将房产处分给任何一个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认为:基于一方向另一方的承诺,他们各自都把自己将来对房产的处分权进行了严格限制,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改变当初所立遗嘱的内容,要改变也只能改变对自己份额的处分。也就是说,舒先生的继父是无权改变原来所立遗嘱内容的。最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真听取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和法律观点,最终全部采纳,二审全部支持了舒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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