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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劳燕分飞,共同购置的房产怎么分?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9  浏览次数:3302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张小姐因工作相识,初次见面王先生先是被张小姐的容貌吸引,交流过程中又发现彼此对工作和生活的观点相近,相处轻松和谐,很快便成为了无话不说的好友。作为从外地来深圳打拼的年轻人,他们有着相同的爱好,相似的境遇,对未来充满希望,梦想着依靠自己的努力在深圳立足,成为真正的深圳人。随着交往和了解的深入,二人水到渠成地确定了恋爱关系。
  王先生对这段感情十分珍惜,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着张小姐,每天接送上下班,买早点,陪同逛街、聊天,一年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你侬我侬的二个人,一起为“小家庭”努力拼搏,经营着这份来之不易的生活,在王先生眼中他们的出租房就是这个城市最温暖的所在。天道酬勤,一切都在向好而生,一对年轻人很快都跻单位的管理层。
  2年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真正属于自己的家。浪漫的王先生秘密筹备了求婚仪式,求婚那天张小姐以工作为重为由提出晚些办理结婚登记。王先生觉得二人感情甚笃,况且同居多年和结婚也没有什么区别,表示愿意等待最佳的结婚时间。
  一次偶然机会王先生发现张小姐手机上有不明男士发来的暧昧短信,连声质问之下,张小姐坦白该男士是自己的上司,正在追求她,但是她还是爱着王先生,只是没有找到合适的理由拒绝,也担心因此影响自己的工作。王先生选择相信张小姐,张小姐也承诺会尽快和上司说清楚。未曾想到的是,3个月之后张小姐提出了分手,她决定和上司在一起。
  面对去意已决的张小姐,伤心欲绝的王先生只得同意分手,并提出分割登记在张小姐名下的房产,但张小姐认为涉案房产是王先生赠与给其的房产,不同意分割。王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据查,两人在同居期间曾以张小姐名义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计算各方支付的首期款及还贷资金可知,王先生出资占比60%,张小姐出资占比40%。

  【律师分析】
  现代社会,非婚同居已成为男女关系发展的一大特点,也是为数不少的一部分人选择的生活方式之一。尤其在北上广深这类一线城市,受恐婚心理、追求个性生活及自我价值等原因影响,加之法律对非婚同居行为的干预力度较小,非婚同居逐渐成为一种都市时尚,而所有非婚同居人群中青年人占比最大。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由于没有一纸婚书的束缚,男女双方无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对于同居期间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认定也不同于婚姻法中的规定。本案即为典型的非婚同居产生纠纷的案例,关于本案涉及房产应认为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问题,申茵律师团资深律师在此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判例可知,同居期间个人财产通常包括:同居之前一方所取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双方协议约定由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费用;一方在同居期间因为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除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或由双方继承外。
  具体到本案的情况,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可知,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因此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小姐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双方共有财产
  其次,在双方未就共有房屋归属或双方享有的份额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及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规定可知,涉案房屋一般会认定为王先生与张小姐按份共有,由男女双方按照出资额确定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在诉讼中王先生要证明自己实际出资情况可以收集银行账户流水、双方关于房屋出资往来的微信截图文件、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王先生实际出资60%购房款的事实。
  综上可知,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张小姐名下,也并不代表房产所有权归张小姐一人所有,王先生有权按照出资额享有房产的份额。

  【总结】
  老话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是耍流氓”,据说,现代年轻人又风趣戏谑地加注了一句:“只以结婚为目的恋爱也是耍流氓”,姑且不评价这二句话的真实语境或放置现代婚恋观中的现实意义,解读前后二句并结合一些实践经验,笔者认为,现代男女的婚恋观,确实有了新的变化。当然,无论结婚或恋爱,至少是需要真诚和谨慎对待的。生活中虽有部分非婚同居男女只是为了享受爱情的美好,但仍有占比不小的非婚同居者仍是奔着结婚去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
  在“无房不嫁女”观念的影响下,婚前买房已然非常普遍。如今青年人的法律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但在双方感情如胶似漆的时候,很多人受“谈钱伤感情”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同居期间配置财产时很少会对财产归属做出约定。也因此带来了许多隐形风险,尤其当双方感情出现变故时,往往会因为财产问题而争的面红耳赤,最终不欢而散,更有甚者会引发民事或刑事纠纷。因此,申茵律师团资深律师建议,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无论是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亲兄弟,明算帐”,事先订立财产协议防范未然非常有必要。“以不变应万变”是亘古定律,但“不变”并非指什么也不做就能度过难关和风险,真正的“不变”指的是指事先绸缪,有最坏的打算和最充分的准备,唯此,才能“应万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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