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 | 离婚时,双方均不想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怎么办?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7-24 16:17 浏览次数:1998
案情简介
曾先生与黎女士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2月双方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1月育有一婚生女。因双方相识时间较短,系奉子成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紛,夫妻关系逐步恶化。曾先生主张要求离婚,黎女士同意离婚,但对于婚生女抚养权的归属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均希望对方抚养婚生女。曾先生由此起诉至深圳南山区法院要求离婚,并判决婚生女归被告黎女士抚养。
经法院查明,婚生女自出生以来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系自主创业,公司从事游戏开发业务,其认为自己经常需要加班、出差,无法更好的照顾婚生女。原告主张婚生女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其可承担一部分抚养费。被告自结婚后便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照顾小孩及家庭生活,并无经济收入,被告认为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更有利。
最终法院根据庭审查明案件情况及双方所提交证据,从有利于婚生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判决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10日前向被告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并都主张对方更适合抚养婚生女。深圳离婚律师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均对离婚诉讼中抚养权的判定存在误解,错误的认为法院在会根据某一单方面的因素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并据此举证证明自己不利于抚养子女。但实践中,法官在判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通常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量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学历品性、抚养能力、子女意愿等因素,综合比较、权衡前述相关因素后,最终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本案原被告之婚生女一直由女方照顾,婚生女与女方感情更为深厚;而男方一直忙于工作,对婚生女的关心甚少。法院经对比双方抚养条件、抚养能力,考虑到突然改变婚生女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并不有利,因此婚生女由女方抚养为宜,男方承担部分抚养费。
依《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千具体意见》规定,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双方离婚诉讼中,对子女抚养的归属问题,一般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两周岁以下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考虑到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对母亲的依赖较大,甚至仍处于哺乳期等有哺乳需要,父母离异后由母亲照顾其生活会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女方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法院考虑到照顾子女健康,可能会判决抚养权归父亲。
(二)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更多的参考其自己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表明在夫妻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时,法院在抚养权的判决上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逐步有自己的思想,对外界事物有一定的主见,从照顾未成年身心健康方面来考虑,尊重未成年子女自己的意愿对其身心健康成长确为有利。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非仅凭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判决抚养权,结合团队律师多年执业经验来看,法院须在综合对比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的基础上,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再对抚养权作出判决。
夫妻不睦,幼子何辜。夫妻离异本已是对子女的一次伤害,若夫妻再因为自身原因而推卸抚养责任,更是对孩子的二次伤害。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即使父母离异,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永远无法割裂。很多夫妻将离婚作为两人间的一场较量,误认为争取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就是胜利者,从而不依不饶;还有的父母认为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己方就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应由对方全部承担抚养费等等,这都是对法律的误解,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均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应更多的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尽量减少对子女的伤害。
申茵律师团联系方式
手机:13823139735,1351072618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