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与他人重婚,怎么办?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17:53 浏览次数:324
【案例回放】
2009年6月,陈某与郑某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并迅速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9月育有一子小陈。婚姻初期,两人感情和睦,共同尽心抚育儿子小陈。然而,好景不长,两人互相怀疑对方有外遇,并为此争吵不断。2016年5月,陈某与郑某协议离婚,很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16年12月,郑某发现陈某在2014年5月用另一张身份证与一名王姓女子结婚,存在一户双籍的情况,还育有一女。郑某觉得受到莫大侮辱,便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进行损害赔偿,而陈某认为当时协议离婚时双方互相怀疑有外遇,其一次性支付给郑某40000元人民币系此事赔偿款,无需再支付任何损害赔偿金。
【案例分析】
一、郑某可否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本案中,陈某在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中,陈某认为其在协议离婚时一次性支付给郑某40000元系此赔偿款,无需再支付损害赔偿金,婚姻家事律师认为,陈某是否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可以参考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若郑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示放弃过错损害赔偿,并且陈某能举证证明双方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已经达成协议,郑某的损害赔偿请求很可能不会获得法院支持。反之,若郑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明确放弃过错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同时无法确认双方已就过错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郑某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一年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进行损害赔偿,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极大可能会获得法院支持。
二、陈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即包含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陈某在与郑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另一张身份证与他人登记结婚,已经构成法律上的重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重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陈某已构成重婚罪。
三、郑某该如何追究陈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对重婚罪的追究有自诉和公诉两种程序,重婚案件的受害人若有充分证据,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受害人没有掌握充分证据,个人取证确有困难,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线索,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后,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由此可知,本案中郑某若有陈某重婚罪的充分证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郑某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若郑某缺乏陈某重婚罪的充分证据,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若郑某不敢报案或基于某些原因不愿亲自报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掌握的陈某犯罪事实告知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他们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深圳婚姻律师特别提示,郑某向法院起诉陈某犯有重婚罪,需符合犯罪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这一重要条件。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中,陈某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二年,由此可知其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同时,《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陈某与郑某离婚前,其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与郑某离婚后,其犯罪行为终止,因此,陈某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从其与郑某离婚之日起计算,郑某若要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需在离婚之日起的五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否则将无法追究陈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提出的,不予支持。
《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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