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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周鸿祎90亿天价离婚案,谈离婚如何分公司股权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3-04-18 10:20  浏览次数:245


互联网潮流下,涌现出一大批夫妻档企业家,他们曾经并肩作战,弄潮商海,取得了骄人成绩。但古语说得好:共患难易,同享乐难!前有当当网李国庆和俞渝离婚纠纷大战,今有周鸿炜与胡欢90亿高价离婚案,真是一浪接一浪,浪浪不一样。

202345360公司公告称,创始人周鸿祎与胡欢协议离婚,周鸿祎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446,585,2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6.25%)分割至胡欢女士名下。截至202344日收盘360公司股票市值1435亿,按持股比例6.25%计算,胡欢获得360公司股份价值近90亿元。


普通人的离婚案件一般涉及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的分割较多,夫妻内部财产分配不会影响他人的利益。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离婚,却不那么简单,表面上股权分割,背后暗流汹涌,牵扯到股东利益、股权减持、股价波动及公司经营等诸多问题,稍有不慎就会引起轩然大波。

此次360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鸿祎“天价离婚案”便是如此,该案曝光后的次日,360早盘一度重挫超7%,最终收盘下跌超过5.53%,成交超过110亿元,更是直接把ChatGPT概念股公司股价带崩,一时间广大股民人心惶惶。关于周鸿祎二人离婚套现的质疑不断,虽然离婚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未变更,但股民们似乎已经有了判断,此次离婚是战略性离婚,是变相减持套现,才会出现股价下跌成交量暴涨的情况。

为稳定股价,46日,360公司紧急发布公告,周鸿祎与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未来12个月不减持,胡欢在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

360董秘也坐不住了,跳出来怒斥网友,离婚是件很严肃的事情,相信大部分人把感情看得比金钱重。其主要认为直接出售比例5%以下股份受限更少,更有利于短期实现减持目的,根本无需通过离婚这种更为麻烦的手段实现减持,网友猜测无中生有。

也有不少网友相信他们是真离婚,并非想套现减持股票,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感情这事谁也说不清楚。

“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人生许多事,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结论可能不同。周胡二人离婚背后有无“深意”,吃瓜群众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关注到的是,离婚登记是真,分割股权亦是真。实践中,离婚股权如何分割,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探讨,进一步延伸至实践中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之法律话题,以期抛砖引玉。


一、周鸿炜持有的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在离婚案件中应如何分割?

首先,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二级市场直接进行买卖,因此本质上属于股票。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可知,周鸿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在分割时可以按照数量及夫妻共有财产对半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

但细究360公司的公告可知,离婚前周鸿炜直接及间接持股360公司19.5%的股份,离婚后胡欢仅获得6.25%的股份,因此本次离婚分割并非平均分割。

很多非法律人士对此深感疑惑,夫妻共有财产不是应该对半分割吗,360公司这么值钱,为何胡欢不直接要求分割50%的股份呢?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及分析,胡欢确实有权要求分割50%,之所以没有分割一半股份,以申茵律师团队以往办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若胡欢分得一半股份,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会发生变化,必然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及股价;另一方面,胡欢可能分得了其他价值不菲的财产或经济补偿款,以冲抵未分得的公司股份,当然这部分推测较难证实,因为事关隐私,也不会涉及第三人利益,外界很难掌握。


二、夫妻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纠纷案中如何分割?

(一)先判断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公司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看股权取得时间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

2、取得股权的出资款是否由夫妻共同财产支出;

3、夫妻双方是否曾经对股权权属有特殊约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分割?

在根据上述方法判断股权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关于如何分割,要分两种情况去具体分析:

1股权属于个人财产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股权产生的收益,如分红、利润、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但股权部分则不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当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

股权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既具有财产属性,也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当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权涉及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并不能直接适用一般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股权分割不仅受到公司章程、其他股东意见及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还要看夫妻双方能否协商一致,大体分为下列情形:

1持股方同意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非持股方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非持股方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应由持股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放弃主张股权的,由持股方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将股权变现后,双方再对价款进行分割。

双方对股权处理不能协商一致,均主张股权的,如果非持股方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份额且拒绝作价补偿,而持股方不同意的,法院一般倾向于判决股权归持股方所有,由持股方折价补偿对方。

(三)离婚纠纷中能否直接请求分割股权?

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如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非持股方取得股权加入公司的),可另案处理,其他股东也应当参与案件审理,进行折价或者转移股权等。


三、律师提示:

离婚纠纷中,对于股权的分割意见,无非是“分钱”还是“分权”。许多配偶在离婚时分割股权都会选择“分权”,但是“分权”前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公司是否依靠作为配偶的股东个人人脉资源获取生意来源,并非依靠自身品牌价值。如果大多业务均依靠个人人脉资源获得,就要警惕公司是个空壳公司,股权可能不存在太高价值。

2、公司是否存在经营混乱、负债巨大、未实缴出资等情形?要警惕取得股权后,自己不仅不能获得利益,还可能要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因此,配偶在离婚时如要求股权分割,必须谨慎考察公司的经营状况,考虑公司股权的现在及未来价值,不可在负气的情况下,盲目追求“为取得股权而取得股权”,而应在专业律师建议下,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取得或放弃股权。

3、当股权无法实际获得时,配偶更应委托专业律师指导取证,着重收集体现公司股权价值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财务凭证等重要财务证据,以便法院未来确定公司股权的价值计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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