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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内借款给另一方炒股,离婚后能否要求偿还?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2 15:50  浏览次数:328

【案例回放】
  小甄和小周两人都是90后,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伊始,两人感情尚可。小周沉迷于炒股,经常将家里的钱拿去炒股,但又运气不好,所买股票经常亏损。小甄对小周沉迷于炒股,不顾家庭的行为非常不满,经常为此与小周争吵。2015年5月,小周将自己的钱买完股票后,看中另一支股票,觉得可以大赚一笔,便向小甄借5万元,小甄起初不同意,但小周向其保证该股票一定会大赚,而且出具借条写明因炒股向小甄借钱,并承诺三个月后将借款归还,未约定利息。小甄同意小周的借款请求,并于次日将钱打入小周的银行卡。之后小周所买股票依旧亏损,小甄与小周为此大吵一架,而小周仍然我行我素,沉迷于炒股不可自拔。小甄忍无可忍,于2017年1月向小周提出离婚,并要求小周偿还5万元借款和利息。小周觉得小甄不理解自己,这样生活下去没有意思,便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偿还借款和利息。

  【律师评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若小周和小甄未约定两人婚内财产为分别所有,则应认定两人婚内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若两人在婚内的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婚内夫妻间的借款认定为有效应包含以下要件:(一)借款协议订立的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借款的目的是借款方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三)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符合前述条件的借款,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由此可知,若小周和小甄未在婚内约定两人的财产为分别所有,小甄婚内将个人财产借给小周的行为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小周,小周炒股行为属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因此,小甄婚内借款给小周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小周应该按照欠条上所载明将5万元借款还给小甄,但小周归还的5万元借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小周在离婚时主张分割该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在此,风泽律师团队离婚律师特别提醒,夫妻双方在签订婚内借款协议时,一定要写明借款的用途,否则在无证据证明借款方将该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等情况时,很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难以实现还款请求。
  其次,若小甄和小周明确约定婚内财产为分别所有,则小甄和小周婚内所得为各自所有,两人经济上相互独立。本案中,若小甄能证明借给小周的款项来源于其个人财产,则小周和小甄间的借贷为普通的债权债务,无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若日后小周将借款归还小甄,该借款仍属于小甄的个人财产,小周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甄和小周在借款之时并未规定利息,若日后小甄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周还款及支付利息,除非小周自愿支付该借款利息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小甄的支付利息请求权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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