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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协议解读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8-15 12:10  浏览次数:1886


一、CRS是什么?

  CRS为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即“共同申报准则”,规定了各国金融信息报告的共同标准。它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4年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构成部分,获得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将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CRS协议框架下的国家间进行信息共享时,需国家间签订CAA(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协议,约定双方交换信息的方式、内容、程序等。同时,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及相关国际条约规定,制定与之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细则,为CRS协议在各国的落实奠定法律基础。

  二、CRS发展历程?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很多中国居民通过境外金融机构从事投资和资产管理,将其个人、企业资产至于境外,以此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这对全球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及我国经济的发展都是一种挑战。加强国际间税务信息共享合作,是一种从根源上解决全球纳税问题的强有力途径。
  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5年7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
  2015年1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即《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规定个签约协议国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等需要向中国税务局自动提交中国公民和税务居民的一切资产和投资金融账户信息。
  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履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政府间协议》规定的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颁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中国版CRS。
  至此已有一百多个国家承诺积极落实推行CRS,中国作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管理办法》对我国税收工作作出详细规划,承诺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2018年9月,我国将完成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三、CRS带来的影响?
  伴随着我国一系列税收细则、办法的出台,CRS对我国税收居民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根据我国税务法法律法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所以CRS规定的是,各国需要将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即我国需将参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其他成员国纳税居民在我国境内设立金融账户等信息进行共享披露,由此,各国可以掌握其税收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账户资产信息,从而加强对居民纳税的监督与执行。
  《管理办法》中所指的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账户信息。这意味着各国家税务机关对非金融账户信息是不予披露的,例如不动产等。中国加入CRS协议后,同为《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缔约国的中国与加拿大,如中国居民王先生通过地下钱庄从中国境内往加拿大存款账户转存资金逾500万美金,在中国实行CRS之前,王先生在加拿大的财产中国税务机关是不知情的,但随着中国加入CRS,加拿大税务机关会将王先生在加拿大存款账户信息与金额与中国税务机关共享,一经披露,王先生可能面临我国税务机关外汇管制、资产来源等核查,甚至涉及到税务补缴问题。这对于在境外存有大额存款、金融产品、公司企业股权的我国税务居民来说,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金融账户信息在逐渐实现透明化,高净值人士境外资产再难以隐藏。相反,非税务居民在我国的金融账户资产信息也会面临被披露的风险。广东风泽家族办公室律师认为全球CRS环境下,高净值人士如何进行税务、资产筹划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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