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风泽律师团带你走进家族信托(三)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07-25 12:16 浏览次数:1842
保险金信托常常是家族信托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我国,保险金信托通常是指以保险金给付作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在境外,由于司法管辖区不同,适用信托相关的法律基础亦不同,对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关系安排也会有所不同。但从保险金信托的目的来看,还是趋于一致,保险金信托作为家族信托的一个部分,自然还是以规避风险实现财富传承为目标。今天,广东风泽律师团家族办公室财富顾问律师着重与大家探讨在中国境内保险金信托的实务操作问题。
传统观念中,保险金信托通常被认为都是富人阶层才会去接触和应用,富豪们通过保险金信托来解决因离婚、去世等原因造成的家产或遗产分配的纠纷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家族办公室财富顾问律师提示,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人的财力越来越雄厚,新富阶层更是层出不穷。广东风泽律师团家族办公室财富顾问律师发现,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开始使用保险金信托来规避风险。实践中,保险金信托的设立门槛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即只要是一份保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保险产品,就可以在某些信托机构设立保险金信托。当然,这是一个最低标准,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的保险金信托涉及的保险保额都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在过去,大多数人认为遗产继承问题,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解决,而因婚姻状态发生变化导致的财产风险,则可以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解决。广东风泽律师团财富传承律师认为,遗嘱和婚内财产协议,的确是应用较为广泛的两种方式,但是这两种方式都存在较大的弊端。遗嘱继承,往往面临家族成员因遗嘱产生纠纷而诉之公堂的情形,现实中此类事件更是层出不穷。即使是公证过的遗嘱,在遗嘱生效后的继承公证流程中,只要有任何一个法定继承人提出异议,遗嘱都将无法被有效执行,最终也还是要诉之法院进行遗嘱继承诉讼。婚内财产协议,只能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尤其是在出现债务危机时,更是无法用婚内协议来保全财产。而且,即使在合同双方之间,也有可能因为约定不明确或在合同签署后财产情况发生的变化而导致婚内财产协议无法覆盖全部财产的问题,并因此引发争议。而保险金信托基于信托财产权属的独立性,完全可以规避前述遗嘱和婚内财产协议无法规避的风险。
广东风泽律师团财富传承律师提示,保险金信托看似简单,但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信托合同的内容及约定、保险产品和信托机构的选择以及信托法律关系中各权利主体的合理安排,都需要针对信托设立人的资产性质、设立人的婚姻及家庭成员情况以及设立信托的目的等要素,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统筹安排,进行个性化的设计,才能有效配置资产,实现规避风险及财富传承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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