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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分手后,“恋爱款”要偿还吗?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22:56  浏览次数:325

【案例回放】
  2016年3月,李某和张某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便发展成恋人关系。不久后,李某因父亲重病,急需用钱,向张某借款8万元;同年9月,李某因投资缺乏资金,向张某借款5万元;2016年11月至2月,李某多次以炒股为名共向张某借款3万元。李某前后共向张某借款16万元,并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承认借款事实,承诺日后会归还借款。后来,李某和张某两人感情不如当初,开始疏远和争吵,最后,两人关系破裂,以分手告终。分手后,张某某多次致电李某,向李某催讨借款,但李某却认为该款项是“恋爱款”,即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及张某对自己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张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相关利息。

 【案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给李某的钱款,如果有证据证明并为法院认定,则并非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实务中,确认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要求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本案中,张某并未明确表示其所给钱款为赠与,且李某已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承认借款,这些证据如经法院审理认定其合法有效,则结果将对李某不利。法院可能认定,张某和李某的赠与关系不成立,应为借贷关系。
  其次,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张某给李某的钱款并非共同支出,张某和李某属于男女朋友,并非夫妻,双方不存在夫妻义务。李某的父亲重病,张某并没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赡养扶助的义务,所以,张某给李某父亲治病的8万元并非共同支出,而是借款。张某和李某为恋人,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给李某投资和炒股的钱款是李某的个人行为,张某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钱款,因此,此款项也非共同支出。李某主张张某给自己的钱款为共同支出,实际上是混淆了恋爱和婚姻的概念,即使在恋爱期间张某和李某的感情如胶似漆,张某对李某也没有夫妻义务,因此,若李某借张某的钱款被认定为借款,李某应当偿还。

  【律师点评】
  恋爱中的男女是幸福的,但同时也是盲目和缺乏理性的,尤其是在经济往来中,男女双方碍于情面,往往容易模糊借款的性质,也难以留存相关凭证。本案中,张某不承认借款,若李某缺乏微信聊天记录,或即使有微信记录却未被定是法律上的证据,便很难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最终导致财产损失。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提醒恋爱中的男女,结婚需谨慎,恋爱也应理性。无论感情多浓,保有独立的自我,经济上独立是个相处原则,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若遇到对方借款或者大量索要财物的时候,更应冷静思考与处理。一旦发生借贷,要注意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及时保留证据,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导致感情、金钱均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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