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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突然离世,遗产如何分配?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22:55  浏览次数:290

【案例回放】
  翟某的父亲不久前因车祸不幸离世,遗留下两套房产。日前,翟某向广东风泽律师团家事律师就遗产继承一事进行咨询,团队律师在接受咨询后,了解到翟父的基本情况如下:
  (1)翟父于1990年与翟母结婚,1993年生下翟某,并于婚内购置了房产A,已还清贷款。2007年,翟父与翟母离婚,约定翟某抚养权归翟母,房产A归翟父;
  (2)翟父于2010年与现任妻子白某相识并再婚,婚内购置了房产B,目前亦还清贷款;
  (3)白某与前夫育有一子小白,现20岁,也即小白为翟父的继子,一直跟随翟父与白某共同生活;
  (4)翟父的父母均已离世;
  (5)翟父生前未曾订立遗嘱。

  【案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家事律师在了解了翟父的详细情况后,对其遗产继承做出如下分析:
  1.谁有权继承遗产?
  本案中,存在四位关键人物:翟母、翟某、白某、小白,对于其各自是否具备继承资格,深圳家事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白某作为翟父现任合法妻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而翟母与翟父已于2007年合法解除婚姻关系,彼此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联系,因此,不具备继承资格。翟某作为翟父与翟母的婚生子,其血缘关系毋庸置疑。但是由于翟某的抚养权归于翟母,其是否还有继承资格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翟某是翟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抚养权的归属不影响其继承遗产。作为继子的小白,是否也具备继承资格呢?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即,小白能否继承翟父的遗产,关键在于判断其与翟父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根据翟某提供的信息,在翟父与白某再婚时,小白10岁,一直跟随翟父与白某共同生活。依常理而言,对于尚未成年的小白,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翟父都应该存在一定的付出,因此可以判定小白与翟父存在扶养关系。故,本案翟父的法定继承人为:白某、翟某、小白。

 2.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何分配?
  首先,房产A为翟父与翟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后因双方离婚,房产所有权归属翟父。在翟父与白某结婚之前,房屋贷款业已还清,不存在共同还贷情形,因此房产A属于翟父的个人婚前财产。在不考虑继承人存在是否《继承法》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尽主要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等特殊情况,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房产A由翟某、白某、小白按均等份额继承,三人各分得三分之一。
  其次,房产B系翟父与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并共同还贷,依《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为翟父与白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于遗产继承仅是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因此,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B房产,应先分出白某享有的份额,再对翟父的房产份额予以继承。故,对于房产B的继承份额应是白某分得三分之二,翟某与小白各分得六分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过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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