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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22:54  浏览次数:235

【案列回放】
  陈先生的父亲陈老不久前因意外身故,留有房产及现金,同时对外也欠了一些债务。陈先生在父亲去世后清点遗产时发现,即使将房产变现并加上现金,也仍不足以清偿债务。陈先生为此向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进行咨询,团队深圳婚姻家事律师以此案为例,在本文中展开分析。

  【案例分析】
  1.债务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被继承人陈老所遗留的被继承债务包括了应当缴纳的税款及债务,同时,我国在债务继承方面以限定继承为原则,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2.债务偿还
  首先,应当区分陈老所欠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陈老的妻子尚在人世的前提下,若陈老所负债务中,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则其妻子作为连带责任人,在陈老去世后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即对于妻子来说,并不存在以继承财产份额为限承担债务的情形。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即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采用这一原则的原因在于法律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因此在两者中间取一个平衡,由法定继承人对债务予以清偿,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受遗嘱人按比例清偿。

  3、运用保险防患于未然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超出继承财产价值的债务,除陈老的妻子外,其他继承人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即使是限定继承,最终分到继承人手里的遗产也所剩无几。陈老不知道的是,若其在生前做好财富传承与管理,其继承人便不会面临如此窘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的表述:“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若陈老生前购买了人身保险,在指定了受益人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而非被保险人的遗产,无须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债务。那么即使是在陈老去世后,其继承人也能通过获得受益金来保障基本的生活,无需被债务所累。因此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对于一些中产家庭,正确运用财富传承工具,例如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做好资产隔离与保护,可保障在意外发生时,在一定程度上挽回损失,隔离风险,保证家人的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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