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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能否不出庭?

来源:申茵、潘晶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12-14 22:55  浏览次数:214

 日前,马女士向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就离婚诉讼一事进行电话咨询。马女士称其打算起诉离婚,但由于长期居住在国外,不便回国,因此希望能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且本人不参与庭审。团队律师在以往的办案过程中,也曾处理过类似情形,因此,团队婚姻家事律师综合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及办案经验,针对马女士的意愿作出法律解答。同时,以此案为例,撰文进行简要分析。

  一、原则上不能缺席审理
  结婚是两个家庭的结合,离婚则是三个家庭的分散。离婚诉讼是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关系到家庭和谐与否、社会关系构成等重要事项。俗语言:“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非常慎重,除了代理律师外,法院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均需出庭参与案件审理。故对于离婚诉讼,原则上是不能缺席审理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首先,为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程序必不可少,而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调解则难以进行。其次,由于判决离婚的标准在于“感情确已破裂”,单凭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或代理人的陈述,法院难以判断双方的真实意志,故除非本人无法正确表达意志,仍应出庭。再者,在夫妻尚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审判的重点。法院在做出判决前不仅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还需参考各自品德素养、家庭背景、与孩子的关系密切程度等等,而这些单靠客观证据是难以判断的,法官需要与当事人有面对面的交流,加上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才能更准确做出判决。最后,离婚诉讼不仅具有人身属性,也具有财产属性。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法院需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审理查明,予以分割。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分配不公,损害一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诉累。因此,深圳离婚律师提醒,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出庭参与案件审理,以更好地应对及维护合法权益。

 二、例外情形
  1.特殊情况无法出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即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若有特殊情况,经法院审查批准,可以不参与庭审。何为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参考《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出庭做证的规定可知,“特殊情况”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但是实践中,这一条文很少适用,即使存在特殊情况,法院通常的处理方式是更换开庭时间,而非批准不出庭。

  2.一方下落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对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可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该方未出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只适用于被告一方,原告既然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自然也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故其离婚诉讼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在法定代理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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