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看人身保险中的保单规划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12-12 12:07 浏览次数:1863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我们常见的人寿险、意外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均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财产保险是指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如: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均属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保险标的不同,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随着财富传承及资产配置理念的普及,高净值人士越来越重视通过保单进行资产筹划,尤其是通过人身保险的杠杆特性及实现对冲遗产税风险等优势,人身保险保单在财富传承方案中的得到了广泛应用。基于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保单在规划时有诸多问题需要特别注意,才能实现通过人身保险保单优化财富传承及资产配置方案的目的。风泽律师团财富传承律师结合实务经验,针对人身保险产品保单当事人应该如何规划这一核心问题,从法律视角进行分析。
在我国境内保险金信托的实务操作中,保单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等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由前述规定可知,人身保险中当事人的确定并不能任由当事人选择,必须符合“具有保险利益”这一法定前提条件。当然,除了前述规定,《保险法》中还规定了其他可视为投资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如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签订后,若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并不因此失效。由此可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
在购置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寿险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要求适用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寿险不在此限。该规定意味着夫妻之间、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不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是无法为被保险人购买人寿保险。法律如此规定目的在于防止投保人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人为造成或放任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从道德层面保护被保险人。而且,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人身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由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风泽律师团财富传承律师提示,很多高净值人士希望通过购买人寿保险实现风险隔离目的并为家人留下一笔财富,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却在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字样,这种受益人的安排,有可能导致保险金被认定为遗产并因此有可能导致风险规避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届时,将视为被保险人同意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保险金则转化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若被保险人身前欠有大额债务,受益人则须在其继承的遗产即该保险金范围内承担被保险人的身前债务,若遗产继承开始时已实施遗产税征收,则受益人作为遗产的继承人还须要为该笔保险金支付高额的遗产税,完税后才能继承。若被保险人生前在保险合同中对受益人作出明确的指定,则保险金在性质上将会被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与被保险人的债务完全隔离,且受益人无须为获得该笔保险金支付其他税费,从而实现财富传承及风险隔离的目的。
广东风泽律师团财富传承律师认为,每位高净值人士在进行资产筹划时,通常都是希望通过保险工具的运用实现隔离债务、防范风险及利用保险尤其是人身保险的杠杆效应保障并增加可传承财富的净值等目的,但是每位高净值人士的实际情况各有差异,基于基础资产的情况、保险当事人的情况以及传承目标的不同,每位高净值人士的保单规划均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设置,而非适用同一个标准模板的保单规划。因此,建议当事人预先咨询专业的财富传承律师,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规划保单类别、保单当事人等要素,实现保单在传承方案中的功能最大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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