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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亿身家富豪临刑口头遗嘱案,风泽律师团解读财富传承工具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11-28 14:38  浏览次数:2106


【新闻回放】

  辽宁辽阳籍亿万富翁、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因雇凶杀人终审被判处死刑。2006年3月17日上午,袁宝璟在辽阳市被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后,袁宝璟前妻之子将袁宝璟再婚妻子卓玛诉至法院。2007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袁宝璟在被执行死刑前的话语为口头遗嘱,卓玛据此成为其全部遗产的继承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袁宝璟执行死刑前亲属们会见时,袁宝璟的大哥提及股票等财产如何办,袁宝璟回答说:“财产都给卓玛,你们就听卓玛安排吧”。法院认为,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虽然系亲属,但由于二人与本案原被告的二个孩子均系亲姑侄及亲叔侄关系,同时,在卓玛等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并非必然属于利害关系人而不能作遗嘱见证人,此外家属之外的法官、法警等人均在场见证了家属会见及会见内容。最终法院认定,袁宝璟在即将被执行死刑前,在家属会见时就自己的财产处分问题已对家属作出了明确交代。应认定其已订立了口头遗嘱,该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法》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规定了三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相关人员,分别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风泽律师团私人财富律师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口头遗嘱的要件是在“危急情况下”,关于什么是“危急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可见这是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而本案袁宝璟即将赴刑场执行死刑,无论从常人视角还是专业人士观点判断,即将失去生命之情形都应该属于“危急情况”了。另外,口头遗嘱需要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也是该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点。本案中没有争议的见证人只有辽阳中级法院一名当班法警,根据法院的观点,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虽系其亲属,但由于卓玛等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并没有放弃遗产继承的情况下,袁宝璟的大哥和妹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的分割,并非必然属于利害关系人,因此本案中有三名有资格的在场见证人。正是基于以上判断,法院最后判决原告不具备行使法院继承权的法律条件。
  虽然本案经法院审理早已定论,但回想案件的曲折过程,未免令人唏嘘感叹。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建立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可能要花费十年甚至几十年,但大厦倾坍却是一夜之间,犹如庞贝古城。袁宝璟是商业奇才,他用五年时间从零到三十亿,而从牢狱之灾到失去生命仅仅用了2年5个月。所以,如果没有遗嘱、没有代际传承或者家族财富传承的安排,一旦企业或个人发生危机,例如意外或健康原因等,将直接殃及家族企业和继承人资产的安全,财富可能大量缩水甚至一夜蒸发。
  深圳私人财富律师认为,无论是寻常人等还是企业家们,对财产的传承尽早做出安排确实非常重要。早些年中国大众普遍不重视遗嘱,但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遗嘱却是公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加拿大,公民死亡后,如果没有遗嘱,遗产都会先被冻结,然后由法院来分配。法庭会指定一个管理人(administrator),由管理人来决定遗产怎样处理。这个处理过程可能会很漫长,法庭还会从遗产中扣除一笔处理费。在遗产处理期间,亲人对遗产没有支配权。因此,一个家庭,有老有小,如果没有一份遗嘱,亲人一旦去世,其家庭成员面临的虽然不一定是灭顶之灾,但势必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相当被动,甚至到最后遗产管理人把遗产处理得七七八八了,遗产处理费、纳税事项都完结了,继承人实际继承到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了。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以及高净值人士数量的逐年增多,人们担心意外的不可预见性,越来越重视遗嘱,很多人希望通过事前的未雨绸缪、提前规划来避免遭遇突发事件时的被动情形,同时把个人的遗愿以及财产定向并稳定地传承下去,也避免了出现意外时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纠纷影响家族和睦。
  深圳私人财富律师总结,遗嘱是家族财富传承常用的工具之一,只要遗嘱本身合法有效,执行就是应有之义。但光有一个遗嘱是不够的。大量案例证明,仅有遗嘱的家族继承,经常出现的负面影响是税负沉重、纠纷不断。对于资产丰富家族庞大的人群,全面制定传承方案,综合使用婚姻协议、家族协议(宪章)、家族信托、人寿保单、公司股权结构设计、跨境资产配置等多种工具,才能实现最优化安排,达成家业常青的传承目的。家族企业的传承安排,说到底是一个必须借助专业人士进行私人定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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