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托保护人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11-21 14:37 浏览次数:1565
【案例回放】
2008年2月19日,著名香港艺人沈殿霞(绰号肥肥)因肝癌在香港玛丽医院病逝,享年62岁。当时肥肥的女儿郑欣宜仅20岁,为了女儿将来的生活有保障,肥肥在去世前将留下的数千万财产成立信托,包括了名下的银行账户资产、市值7000万港元的花园公寓,投资资产和首饰。沈殿霞去世之后,女儿郑欣宜每月可领取两万港元的生活费,但其他针对资产的运用事宜,都要经过受托人审批、协助。同时,肥肥指定前夫郑少秋及信赖的朋友共同组成信托监察人(保护人)。
【律师点评】
沈殿霞设立了遗嘱和信托,将财产预先规划,等到遗嘱生效时,信托财产全部转移给指定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分配、处分信托财产。她和同样设立了遗嘱和信托的梅艳芳之间最大的不同点,即保护人的设置,沈殿霞指定了前夫及好友为保护人,而梅艳芳的信托安排中却未设置保护人,广东风泽律师团私人财富顾问律师将以此案为例,对信托的保护人条款进行简要分析。
1. 保护人的作用
保护人实质上是委托人为信托创设的一个保护罩,信托设立之后,财产转移归受托人所有,尤其是在任意酌情权信托里,在收益分配上受托人有着极大的权力,为了确保信托依照委托人的意愿运作,则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保护人来监督信托的有效运作。保护人的权利范围并非法定,可以由委托人自行设置。可以说,保护人的作用之一在于制约受托人,因此,在权利设置上,通常会赋予其相对于受托人的权利,比如解任受托人、委任新受托人等。另外,为维护委托人的意愿,可赋予保护人制约受益人的权利,比如出现类似梅艳芳的母亲不断挑战信托有效性的行为时,赋予保护人反对其行使受益人权力的权力,避免委托人抱憾天堂。
2. 保护人的选择
保护人是境外信托中较为普遍及重要的设置,但我国《信托法》中对保护人并未有明确的定义。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人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家庭成员,也可以是好朋友,或者是其他专业人员,比如律师。这需要取决于保护人在信托中发挥的作用,但由于在信托中,一般设置保护人的目的在于监管信托的运作,最终目的在于确保意愿书及信托精神符合委托人的意志,这需要保护人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故一般由委托人信任的专业人员担任会更为恰当。
同时,保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就如同沈殿霞的信托中安排了多个保护人。这样的设置,一方面可以使保护人之间彼此牵制,防止一方独大,违背了委托人的意愿或损害受益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唯一保护人过世或退出而需重新选定保护人所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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