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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金信托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8-11-21 12:15  浏览次数:1566


    由于实行遗产税、房产税等呼声越来越高,高净值人士纷纷想借助其他途径隔离财产、避免纷争。随着家族信托产品的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金信托”产品也应运而生。但保险金信托到底是什么呢?它又有何功能作用?广东风泽家族办公室私人财富顾问律师将根据我国境内现有保险金信托情况对此进行简单分析。


 一、何为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其实是包括保险和信托两个部分,保险金信托又包括人寿保险加信托和年金险加信托,其中年金险加信托是中国境内独有的产品。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将信托机构设定为保险受益人,当保险理赔条件成就时,保险公司将理赔金直接交付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专用账户,由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分配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的信托产品。

 二、保险金信托当事人
  (一)保险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同时也是保险金信托中的信托设立人。

  (二)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四)保险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在保险金信托架构里,保险受益人即信托受托人。

  (五)信托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三、设立模式
  (一)终身寿险+信托
  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终身寿险合同,将信托公司设定为保险身故受益人,约定当保险条件成就时,保险公司需将身故赔偿金转入信托公司账户作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委托人(即投保人)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设定信托受益人,约定由信托公司对前述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处分,并按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收益进行再次分配。此种情况下,信托合同其实是在保险条件成就时,也即投保人去世时,才开始启动运作。

  (二)年金险+信托
  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签订年金险合同,分别写明被保险人、年金受益人、身故受益人,其中年金受益人、身故受益人设定为信托机构,则年金险中每年的年金收入和最终的身故受益金均转化为信托财产,信托委托人(即投保人)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设定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处分,对信托收益进行分配。

 四、功能
  保险金信托充分结合了保险和信托的优势功能,能帮助高净值人士更好的管理和规划其资产,达到“1+1>2”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资金杠杆效益
  保险金信托旨在将保险条件成就时所获保险理赔金作为信托资产放入信托进行运作,保险本身具备杠杆保障效益,体现在较低保费与巨额保额之间的差距,但是保险金信托的资金杠杆作用需根据保费缴纳、保险类别、赔付倍数等详细情况来最终确定。

  2、税务筹划功能
  近年来征收遗产税、房产税等草案不断被提起,谁也不知道这些“税务大山”什么时候到来,但随着中国公民个人信息登记制度完善和公民财产登记信息的完善,征收只是迟与早的问题。因此,提前防范对于持有巨额资产的人士来说非常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所得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客户可以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将个人财富放入信托,避免支付高额税收。

  3、债务隔离功能
  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保险金信托中在指定信托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后,保险理赔金装入信托里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运作,信托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所有权,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隔离开,可以规避其外界债务风险,保障现有信托资产的传承。

  4、规避婚变引起的财产分割
  众所周知,离婚会引发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特别是二代婚姻突变或二次婚姻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区分父母赠与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婚变财产分割等问题在当下尤为重要。保险金信托的设定,可以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分离,将个人财产转变为信托财产,避免婚变时对方分割该部分财产,也避免了因婚变导致公司股权被分割后公司面临的困境。

  5、突破保单的局限性
  保单中我们确实可以约定保单受益人,这可以满足一部分高净值人士的需求,但是保单受益人在领取保险理赔款时,一般都是一次性支付;而保险金信托归根结底属于信托产品,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信托收益进行分配,对于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方式、时间等均可以详细约定,完全契合委托人的意愿,真正的达到财富传承的目的,这都是单独购买保单所做不到的。

  6、财富保障与传承
  随着市场上理财投资产品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不再局限于关注财富的创造,更关心的是财富的传承,而保险金信托产品即是一个可行的选择。通过保险金信托可以将获得的巨额保险金通过信托机构管理、运作,将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又能保障受益人有固定的收益。
  我国保险金信托正处在发展阶段,客户该如何选择保险产品和信托机构、如何设定保险金信托合同条款、如何做到真正的财富保障与传承等都非常重要,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及风险,所以在专业团队的帮助下,根据个案的不同,对个人资产的统筹规划、配置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委托人的财富保障与传承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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