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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梦要因“抚养费”而碎吗? | 案例评析

来源:申茵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9-09-30 16:27  浏览次数:1580


       【案情简介】

  小赵今年凭着自己的努力,考上了重点大学,还没来得及想象美好的大学生活,就被父母的离婚打破了美梦。原来小赵的父母因性格不合而常年争吵,尽管在小孩面前一直掩饰的很好,但是矛盾已日积月累,难以化解。和很多考虑到小孩高考敏感期的父母一样,小赵父母也选择了在小孩高考后再办理离婚手续。这父母离婚,对于小赵来说是晴天霹雳。小赵选择和母亲生活,而父亲认为小赵已经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养活自己,拒绝支付抚养费。现小赵认为,母亲作为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来源,而父亲每月有较高收入,完全有能力负担自己的大学费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承担抚养义务。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已成年的大学生,父母已经没有抚养义务,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已成年的大学生,因为学业等非主观原因无法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父母又有承担能力的,应支付抚养费。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同意第二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父母对孩子的抚养费一般只承担至子女十八周岁。但是父母并不能因此而主张自己对成年孩子没有抚养义务。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规定了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那么在本案中小赵是否符合条件呢?“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做出了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离婚,导致夫妻间的婚姻关系结束,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父母不能以离婚为由主张免除对小孩的抚养义务。本案中,小赵已是即将步入大学的成年人,虽然不符合接受高中级以下学历的要求,但是继续大学学业的深造,符合“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条件,小赵是为了求学这一非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所需开支,不能独立生活。况且本案中小赵父亲的收入较高,完全有实际能力负担小赵的生活所需,小赵应有权要求父亲承担抚养义务。
  该案例也引起我们的反思,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越来越注重知识的掌握,而大学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求学的过程中还是很难做到自给自足。一方面,大学生自己要尝试接触社会尽早自立,例如半工半读来贴补自己的生活,还可向社会机构贷款来完成自己的学业,甚至向有条件的父母“借款”(当然须有借有还);另一方面,做为父母,如果有条件,尽量还是不要以 “成年”为由,完全拒绝扶持孩子,毕竟中西方伦理、教育观念有差异,适当帮助也算情理之中。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1条规定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规定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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