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方女士于2014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如何分割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一套正在按揭贷款的商品房,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个抖音号。该抖音号由廖先生注册,用于直播售卖渔具,现有粉丝10万余人。2022年3月,方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主要就抖音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上存在分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同时认为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在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但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
最终,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廖先生与方女士就财产分割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按揭贷款的商品房共同赠与小孩,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廖先生偿还;抖音号由注册人廖先生继续使用和经营,该抖音号经营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其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由其负责偿还;廖先生分期向方女士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分期期间该抖音号因不可抗力因素被封号冻结或不再经营,方女士对剩余未支付的部分放弃主张。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宣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合法经营的抖音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对廖先生、方女士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抖音账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在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有准物权的属性,具有一定的价值性,故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但因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同时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如何进行认定其经济价值暂无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抖音账号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本案的审理坚持保护合法虚拟财产,法理相融,释法明理,采取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纠纷。并且考虑到抖音账号的动态变化,支付方式确定为分期支付,如果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被封号冻结等,支付就停止,为当事人规避了风险,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